大会决议

51/49.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大会,

  回顾其提到《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的1995年12月12日第50/74号决议和以往的各项决议,

  满意地回顾 1980年10月10日通过了该公约以及 《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 (第一议定书)、99《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99 和《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第三议定书),99这些文书于1983年12月2日生效,

  又满意地回顾1995年10月13日通过了《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议定书),

  重申其信念,认为就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达成全面和可核查的协议,将可大为减轻平民和作战人员的痛苦,

  注意到根据该公约第八条规定,可召开会议以便审查对该公约或所附任何一项议定书的修正案,审查增订关于未列入现有议定书的其他类型常规武器的议定书,或审查该公约及其所附各项议定书的范围和适用情况,并审查任何拟议的修正案或增订的议定书,

  欢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审查会议于1996年1月15日至19日和1996年4月22日至5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续会,并且完成其工作,

  特别欢迎1996年5月3日通过经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回顾该公约缔约国表示希望所有国家,在经修正的议定书生效前,尽量尊重和确保尊重这项经修正的议定书的各项实质性规定,

  又回顾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拟订该公约及其所附各项议定书方面所起的作用,

  欢迎越来越多会员国采取国家措施,禁止、暂停或限制杀伤地雷的转让、使用或生产,或削减这类地雷的现有储存,

  希望在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特别是在清扫雷场、地(水)雷和饵雷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在这方面回顾其关于协助排雷的1995年12月14日第50/82号决议和以往各项决议,

  满意地注意到对援助排雷自愿信托基金的认捐,

  1.   表示满意秘书长的报告;

  2.   欢迎有更多国家已经批准或接受1981年4月10日在纽约开放签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或已经加入这项公约;

  3.   紧急吁请尚未如此做的所有国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成为该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并吁请各继承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使这些文书最终获得各国的普遍加入;

  4.   秘书长以该公约及其所附议定书的保存者身份,将各国批准、接受和加入该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情况继续定期通知大会;

  5.   赞赏地注意到1996年5月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审查会议最后报告;

  6.   推荐经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01 给所有国家,以期这份文书早日获得最广泛的加入,并特别吁请各缔约国同意接受这项议定书的约束,以便这项议定书尽快生效;

  7.   再次推荐《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议定书)100给所有国家,以期这份文书早日获得最广泛的加入,并特别吁请各缔约国同意接受这项议定书的约束,以便这项议定书尽快生效;

8.   决定将题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