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51. 《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宣言》的执行情况

  大会,

  回顾其1971年12月16日第2832(XXVI)号决议所载的《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宣言》,并回顾其1995年12月12日第50/76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

  又回顾1979年7月举行的印度洋沿岸国和内陆国会议的报告,

  强调有必要促进协商一致的方式,特别是因为当前的国际形势有利于从事这一努力,

  注意到该区域各国为促进印度洋地区的合作特别是经济合作所采取的主动行动,这些行动可能会推动建立和平区的总目标,

  深信安全理事会所有常任理事国和使用印度洋的主要航海国参与印度洋特设委员会的工作至关重要,而且将有助于互利对话的进展,为印度洋区域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创造条件,

  审议了特设委员会的报告, 包括报告第8段所载委员会主席1996年7月8日的发言,

  1.   注意到印度洋特设委员会的报告;107

  2.   重申其信念,认为安全理事会所有常任理事国和使用印度洋的主要航海国参与特设委员会的工作至关重要,而且将大为有助于互利对话的发展,以促进印度洋区域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3.   特设委员会审查其今后的工作,同时特别考虑到委员会主席1996年7月8日的发言,并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建议供其审议;

  4.   又请特设委员会在1997年召开一次为期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会议;

  5.   还请特设委员会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

  6.   秘书长继续向特设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简要记录;

  7.   决定将题为“《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宣言》的执行情况”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