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52.  加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
(《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所建立的制度

  大会,

  回顾其1963年11月27日第1911(XVIII)号决议,其中大会表示希望拉丁美洲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缔结一项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

  又回顾大会在同一决议中表示相信,一旦缔结这一条约,所有国家特别是核武器国家将给予充分合作,使条约的和平目标得以切实实现,

  考虑到大会1965年11月19日第2028(XX)号决议制定了核武器国家与无核武器国家之间相互责任和义务应有的适当均衡原则,

  回顾《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已于1967年2月14日在墨西哥城开放签署,

  注意到1997年2月14日将是《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开放签署三十周年纪念日,

  回顾《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的序言指出,建立军事非核化地区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以后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的一个手段,

  又回顾大会1967年12月5日第2286(XXII)号决议,其中特别满意地欢迎《特拉特洛尔科条约》,认为它是致力于防止核武器扩散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

  还回顾1990、1991和1992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大会核可了一组对《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的修正案, 并开放签署,以便使该文书完全生效,

  回顾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理事会C/E/RES.27号决议,其中理事会要求促进同其他无核武器区的合作和协商,

  满意地注意到由于1996年5月6日圭亚那的正式加入,《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现已对该区域三十一个主权国家生效,

  又满意地注意到经修正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已对阿根廷、巴西、智利、圭亚那、牙买加、墨西哥、秘鲁、苏里南和乌拉圭完全生效,

  1.   欢迎该区域一些国家在过去一年中为加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108所建立的军事非核化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步骤;

  2.   满意地注意到圭亚那正式加入《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3.   敦促该区域尚未这样做的国家交存它们对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大会1990年7月3日第267(E-V)号、1991年5月10日第268(XII)号和1992年8月26日第290(E-VII)号决议所通过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修正案的批准书;

  4.   决定将题为“加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所建立的制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