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57.  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0月13日关于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的观察员地位的第48/5号决议和1993年5月26日签署的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合作与协调的框架以及1995年12月18日关于两个组织的合作的第50/87号决议,

  还回顾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参加1992年赫尔辛基首脑会议的各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声明,他们认为该会议是《联合国宪章》第八章所指的一种区域安排,因此提供欧洲安全和全球安全之间的重要联系,

  承认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通过其在预警和预防性外交(包括通过少数民族问题高级专员的活动)、危机处理、军备管制与裁军和危机后的稳定和恢复措施等方面的活动,其在经济方面的支助工作以及其在人的领域的关键作用,对该区域建立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贡献日益重要,

  欢迎联合国与各区域组织和其他组织间应秘书长的邀请于1996年2月15和16日举行会议,并注意到继续和进一步发展召开这种会议的做法是很重要的,

  回顾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与地中海合作伙伴间的特殊联系,

  强调加强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间的协调和合作的持续重要性,

  1.  欢迎秘书长的报告;

  2.  还欢迎联合国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在实地的共同工作上所取得的进展;

  3.  又欢迎1996年12月3日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在里斯本通过的《首脑声明》和各项决定,特别是《21世纪欧洲共同全面安全模式里斯本声明》,这一声明补充了其他欧洲和跨大西洋机构和组织在这一领域相辅相成的努力;

  4.  赞扬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同联合国合作,履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附件(统称《和平协定》)指定它发挥的作用,特别是:

  (a) 成功地监督筹备和举行1996年9月14日选举的工作;

  (b) 同其他国际组织一起监测人权标准的制订工作;

  (c) 支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人权委员会;

  (d) 在其主持下缔结关于建立信任和安全的措施及关于次区域军备管制的协定;

  5.  欢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继续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介入和帮助建立民主结构和培养公民社会,包括推广人权标准,并在这方面欢迎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合作;

  6.  强调各方有责任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举行自由公平的市政选举,并在这方面欢迎确认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将监督筹备和举行这些选举的工作;

  7.  欢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随时预备继续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和周围促进区域稳定,及按照和平协定协助执行建立信任和安全措施协定和次区域军备管制协定,并推动区域军备管制谈判;

  8.  欢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随时预备支持格鲁吉亚苏呼米人权办事处,该办事处是联合国格鲁吉亚观察团的一部分;

  9.  充分支持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为和平解决阿塞拜疆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区域内部和周围的冲突而进行的活动,并欢迎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在这方面的合作;

  10.  欢迎过去一年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之间加紧合作与协调,例如在塔吉克斯坦、克罗地亚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提供人权训练课程方面,以及在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就难民和其他非自愿流离失所者返回与重新融和的问题进行协作;

  11.  支持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在其本区域内旨在促进稳定和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各项活动,并强调其外地特派团工作的重要性;

  12.  秘书长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和根据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合作与协调的框架继续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当值主席探讨有无可能进一步加强联合国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间的合作、资料交流与协调,要尽可能避免在两个组织都要发挥作用的领域出现重复与重叠;

  13.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合作”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关于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在执行本决议方面的合作情况的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81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