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59.  反腐败的行动

  大会,

  关切腐败造成的问题的严重性,它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破坏民主价值和道德,损害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

  还关切腐败同其他犯罪形式,特别是同有组织犯罪和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犯罪之间的联系,

  深信既然腐败是当前跨越国界和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一种现象,开展国际合作防止和控制腐败就十分必要,

  又深信需要应要求提供技术援助,以便改进公共管理制度和加强责任制与提高透明度,

  回顾美洲国家组织1996年3月27日至29日在加拉加斯举行的审议美洲反腐败公约草案专门会议上通过的《美洲反腐败公约》,

  还回顾其1990年12月14日第45/121号和1991年12月18日第46/152号决议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2年7月30日第1992/22号、1993年7月27日第1993/32号和1994年7月25日第1994/19号决议,

  特别回顾其续会通过的关于公共行政和发展问题的1996年4月19日第50/225号决议,

  回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5年7月24日关于反腐败的行动的第1995/14号决议,

  还回顾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在这一领域进行的工作,包括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美洲国家组织所开展的活动,

  1.  注意到秘书长提交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五届会议的反腐败的行动的报告;

  2.  通过本决议所附《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并建议会员国将守则用作指导反腐败工作的工具;

  3.  秘书长向各国散发守则并将其列入拟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5/14号决议加以修订和补充的反腐败实际措施手册,以便在进行咨询服务、培训和其他技术援助活动时将这两种工具都提供给各国;

  4.  还请秘书长在继续研究腐败问题时继续收集各国和有关政府间组织的资料、立法和条例文本;

  5.  进一步请秘书长同各国、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商,并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各研究所合作,结合拟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5/14号决议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制定一项执行计划并将之提交给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六届会议;

  6.  促请各国、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各研究所在秘书长制定该执行计划和执行上文第4段所载请求时给予充分支持;

  7.  促请会员国仔细考虑腐败行径国际方面所造成的问题,特别是在公司实体所进行的国际经济活动方面,并研究适当的立法和管制措施,用以确保金融系统和此类公司实体进行的交易的透明度和完善性;

  8.  秘书长加强努力,同联合国系统其他实体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紧密合作和更有效地协调这一领域开展的活动;

  9.  还请秘书长根据预算外资源的提供情况,向提出请求的会员国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特别是在制定国家战略、制定或改进立法和管制措施、建立或加强国家防止和控制腐败的能力以及培训有关人员和提高其技能等方面;

  10.  呼吁各国、有关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充分支持和协助秘书长执行本决议;

  11.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经常审查反腐败行动的问题。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

 
 
附 件

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

一、总 则

  1.  根据国内法的定义,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2.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3.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二、利益冲突和回避

  4.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个人利益或经济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5.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6.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7.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三、公布资产

  8.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按要求公布或披露,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

四、接受礼品或其他惠赠

  9.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惠赠。

五、机密资料

  10.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六、政治活动

   11.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