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62.  防止偷运外国人的措施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20日第48/102号决议,其中除其他事项外,谴责偷运外国人的行为,并敦促各国采取适当步骤,打击偷运外国人的目的和活动,

  还回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4年7月25日第1994/14号决议和1995年7月24日第1995/10号决议,

  关切到犯罪分子和犯罪组织偷运人口非法图利活动日益增加, 危及移民的尊严和生命,使日益增加的国际移徙现象更趋复杂,

  意识到这种活动危及那些人的生命,迫使国际社会付出高昂代价,特别是某些接到要求对那些人进行援救和提供医疗、食品住房和交通运输的国家,

  认识到有些国际犯罪集团经常引诱人们以各种方法非法移徙,从偷运人口活动中牟取厚利,以资助其他犯罪活动,

  注意到偷运者,特别是在偷运外国人的目的国境内的偷运者,常常强迫移民负债、接受奴役或苦役以偿付路费,往往涉及犯罪活动,

  认识到有些社会经济因素影响偷运外国人的问题,并使目前国际移徙问题更趋复杂,

  重申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包括控制本国边界的权利,

  回顾1956年9月7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的缔约国保证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必要立法和其他措施,尽快逐步完全废止或抛弃奴役还债的作法,

  深信必须给予移民人道待遇和保护其全部人权,

  关切偷运外国人的行为破坏公众对移民和保护难民政策和程序的信心,

  考虑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移徙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响应各国的要求,作出努力,协助它们对付偷运外国人的问题,

  强调亟须进行国际合作,特别是国家之间按照情况紧急进行双边和多边合作,以遏阻这种活动,

  1.  谴责偷运外国人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国际法和国家法律或国家间的其他协定,并且不顾移民的安全、福祉和人权;

  2.  赞扬那些曾合作打击偷运外国人和对某些具体事件作出响应的国家,在这些事件中,被偷运的外国人需要得到符合国际标准、本国法律和有关国家的程序的待遇和安全返回适当的目的地;

  3.  敦促各国采取适当步骤,打击偷运外国人的目的和活动,从而保护可能成为移民的人,使其免遭勒索和杀害,除其他办法外,必要时修订刑法,明文规定惩治偷运外国人的行为,并制订或改进程序,以求容易查出偷运者所提供的伪造旅行证件;

  4.  各国合作防止偷运者通过其领土非法运送第三国的国民;

  5.  又请各国进行双边和多边合作,防止使用诈欺文件,不断改进船只登记规定并执行相关的国际协议;

  6.  要求各国合作促进海上人命安全,加倍努力防止船舶偷运外国人,并按照本国法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海上偷运外国人;

  7.  敦促各国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打击从事偷运外国人的犯罪组织;

  8.  敦促会员国和有关专门机构及国际组织在处理偷运外国人问题的各方面时考虑到社会经济因素,并在双边一级和多边一级进行合作;

  9.  重申现有国际公约在防止偷运外国人所造成的经济剥削和人命损失方面的重要性,呼吁所有国家交流资料以及尚未如此作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那些公约并且充分实施和执行这种公约;

  10.  强调旨在防止偷运外国人的国际活动不应限制合法移徙和旅行自由,亦不应损害国际法对难民的保护;

  11.  重申在处理偷运外国人问题时必须充分遵守国际法和国家法,包括提供人道待遇和严格尊重移民的所有人权;

  12.  要求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订于1997年举行的第六届会议上考虑注意偷运外国人的问题,以期在其任务范围内促进国际合作,处理这个问题;

  13.  秘书长将本决议文本递交所有会员国及有关的专门机构和政府间组织。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