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63.  加强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尤其是其技术合作能力

  大会,

  回顾其关于制定有效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1991年12月18日第46/152号决议,其中核准该决议所附的原则声明和行动纲领,

  铭记联合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各项目标,尤其是减少犯罪率,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和效力,尊重人权和促进公正、人道和职业行为方面的最高标准等项目标,

  深信各国应在打击犯罪,包括与毒品有关的罪行,如恐怖主义罪行、非法军火贸易和洗钱等罪行方面进一步密切协调和合作,并铭记着联合国和各区域组织在这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

  认识到亟需加强技术合作活动,以协助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努力实施联合国的政策准则,

  回顾其有关决议,其中请秘书长按照给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高度优先地位,向该方案紧急提供充分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足够资源,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大会1995年12月21日第50/145号和第50/146号决议的执行进度报告;

  2.  重申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重要性以及它在促进采取有效行动以加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在响应国际社会面对国内和跨国犯罪的需要、在协助会员国实现预防国内和国际犯罪和改善应付犯罪目标等方面可以发挥的关键作用;

  3.  又重申按照其有关决议,该方案享有优先地位,且需享有联合国现有资源的适当份额;

  4.  欢迎将秘书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升格为司,同时注意到预算削减严重影响了它向会员国提供所需服务的能力;

  5.  重申其1995年12月23日第50/214号决议,并请秘书长特别确保该决议第三节第29和第30段的充分执行;

  6.  秘书长进一步加强方案,向其提供所需的资源,以求充分执行其任务,包括就《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和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采取后续行动;

  7.  重申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技术合作和咨询服务享有高度优先地位,并强调需要继续改进方案的业务活动,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活动,以便在会员国提出要求时能满足其对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支助的需要;

  8.  吁请各国和联合国供资机构为方案的业务活动提供大量财政捐助,并鼓励所有国家为此目的向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信托基金提供自愿捐助,同时也考虑到执行《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所需的活动;

  9.  吁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区域和国家供资机构支助这一领域的技术性业务活动,并将此类活动列入其方案,利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在这类活动方面的专长,并就有关的技术援助项目和咨询团进行密切合作;

  10.  赞赏地注意到方案对联合国维持和平及特派团所作的贡献及其为这些任务的后续行动所作的贡献,特别是以咨询服务方式所作的贡献,并鼓励秘书长为了加强法治,建议在维持和平行动中列入重建和改革刑事司法制度的内容;

  11.  秘书长继续加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司与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在洗钱问题上的合作;

  12.  又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作为这一领域的主要决策机构而从事活动,包括同诸如麻醉药品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等其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与协调;

  13.  吁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执行其关于方案的战略管理的有关决议,尤其是在要求提交报告、提出建议和调动资源等方面;

  14.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