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65.  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  

  大会,

  回顾大会、妇女地位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先前通过的关于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的各项决议以及《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肯定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1994年9月5日至13日在开罗举行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995年3月6日至12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和1995年9月4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结果,特别是因其涉及移徙女工,

  注意到1996年5月27日至31日在马尼拉举行对移徙女工暴力行为问题专家组会议,表示赞赏菲律宾政府接待该次会议,

  注意到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第1996/12号决议, 特别是其中关于移徙女工的部分,

  意识到促进和保护包括移徙工人在内的属于沦为易受伤害群体的人的人权,消除对其一切形式的歧视,加强和更有效地执行现有人权文书,都是备受重视的努力,

  注意到由于特别是贫穷、失业和其他社会经济条件,发展中国家和一些转型期经济国家的许多妇女继续冒险前往较富裕国家为自己和家庭谋生,同时确认遣送国有义务创造条件为其公民提供就业和保障,

  确认雇用移徙女工使遣送国和接受国均获得经济收益,

  强调需有准确、客观和全面的资料和数据以作为拟订政策的根据,

  关切地注意到继续有关于在一些东道国内移徙女工人身遭受一些雇主严重凌虐和暴力行为的报道,

  一些接受国采取某些措施,以缓解居住在其管辖地区内移徙女工的困境感到鼓舞,

  重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妨碍或剥夺妇女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的报告;

  2.  决心防止和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3.  鼓励会员国颁布和(或)加强国内立法中刑事、民事、劳工和行政等方面的制裁,以惩罚和补偿遭受任何形式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所受的损害,无论是在家里、工作场所、社区,还是社会上;

  4.  还鼓励会员国通过和(或)执行立法并定期审查和分析这些立法,确保其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方面的效力,同时强调要防止暴力和起诉暴力行为者,并采取措施确保遭受暴力的妇女得到保护,而且确保她们有机会获得公正和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赔偿和补偿受害者并使她们康复的措施,以及改造暴力行为者;

  5.  有关的会员国特别是遣送国和接受国考虑通过适当法律措施,对付故意鼓励工人的秘密流动和剥削移徙女工的中间人;

  6.  重申有关国家特别是移徙女工的遣送国和接受国有必要为查明以下问题领域进行定期协商:促进和保护移徙女工的权利,确保她们获得保健、法律和社会服务,采取具体措施处理这些问题,视需要设立语言和文化方面可以沟通的服务和机制以执行这些措施,以及普遍创造条件以促进移徙女工与她们所居住社会的其他人之间的和睦与容忍;

  7.  鼓励会员国考虑签署和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1926年的《禁奴公约》;

  8.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秘书处人权事务中心和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联合国系统的一切有关机构和计划署,在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时特别注意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问题;

  9.  会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就秘书长的报告所载的作为处理移徙女工处境根据的指标问题向秘书长提出意见和评论;

  10.  还请行政协调委员会在其任务范围内审查如何改进联合国系统范围内关于对移徙女工暴力行为问题的协调;

  11.  各区域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各区域办事处在其任务范围内审查处理有关移徙女工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12.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包括从联合国系统所有主管部门和机构、会员国、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机构收到的报告,同时要适当注意改进报告程序的可行措施。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