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66.  贩卖妇女和女童

  大会,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际人权盟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所载的各项原则,

  回顾《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并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中所载的各种意见,

  回顾以往有关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的一切决议,

  确认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1994年9月5日至13日在开罗举行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 1995年3月6日至12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1995年9月4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1995年4月29日至5月8日在开罗举行的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结论中与贩卖妇女和女童有关的规定,

  确认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所做的下述工作:编纂关于贩卖问题的程度和复杂性的资料、提供居所给被贩卖的妇女和儿童并促成他们自愿遣返原籍国,

  关切地注意到越来越多来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转型期经济国家的妇女和女童受人口贩子之害,认识到贩卖人口也使男童受害,

  深信有必要取缔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色情贩卖行为,包括使人卖淫和从事其他形式的色情交易,这种行为侵犯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并有损于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

  认识到迫切需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通过有效的措施以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此种恶毒贩卖之害,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报告;51

  2.  欢迎1996年8月27日至31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

  3.  呼吁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政府及有关的区域和国际组织,各按情况执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行动纲要》:

  (a) 考虑批准和执行有关贩卖人口和奴隶制的国际公约;

  (b) 采取适当措施, 解决助长贩卖妇女和女童,使其从事卖淫和其他形式的色情交易、强迫婚姻和强迫劳动的根本原因,包括外部原因,以便消灭贩卖妇女现象, 包括加强现有的立法, 更好地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权利, 并通过采取刑事和民事措施, 惩治犯罪者;

  (c) 加强所有有关执法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和统一行动,以摧毁国家、地区和国际上的贩卖网;

  (d) 拨出资源, 为贩卖活动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制订综合方案,包括职业培训、法律援助、保密医疗和采取措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贩卖活动的受害人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治疗;

  (e) 制订教育和培训方案及政策,并考虑颁布立法,禁止性旅游和贩卖人口,特别强调对年轻妇女和儿童的保护;

  4.  各国政府依照人权标准给予被拐卖者一般的最低限度人道主义待遇;

  5.  又请各国政府在联合国支助下,编制手册来培训那些接收和(或)暂时接管性别暴力、包括贩卖行为受害者的人员,以期使他们敏锐地感受到受害者的特殊需要;

  6.  在这方面,鼓励有关的联合国组织和机构,包括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同所有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包括关心创伤压力问题的组织一起合作,考虑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现有研究材料和研究报告,协助拟订指导方针以供各国政府编制手册之用;

  7.  呼吁各国政府将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女童行为判罪,并谴责和惩罚包括中间人在内所有参与其事的人,不论罪行是在本国或外国所犯,同时确保这些行为的受害者不受惩罚,并惩罚那些对监护下的被贩卖者进行性攻击的主管人员;

  8.  促请有关各国政府支持国际社会协助跨国贩卖的受害妇女和儿童返回家园,并重新在本国社会立足的全面性实际措施;

  9.  有关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应各国政府要求提供咨询服务,以便为贩卖行动受害人规划和制订复原方案并培训将直接参与执行这些方案的人员;

  10.  鼓励各国政府、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采取预防和援助措施,包括设立援救热线,使贩卖行为受害者或可能受害者能够寻求援助,并向处理此一问题的团体,包括执法和司法人员提供目标明确的培训,尽可能利用女警员来协助受害者;

  1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处理妨碍妇女人权得到实现的障碍时,特别是通过他同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动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人权委员会关于买卖儿童、使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接触,把贩卖妇女和女童列为他优先关注的问题之一;

  1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各缔约国将贩卖妇女和女童方面的资料和统计数字,作为考虑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分别向该委员会和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报告中的一部分;

  13.  鼓励妇女和两性平等机构间委员会继续审理这一问题,作为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综合后续行动的一部分;

  14.  鼓励各国政府制订方法,收集关于在特别有此危险的国家内贩卖妇女和女童的国家资料,包括统计数字;

  15.  鼓励特别有此危险的国家开展运动来提高民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16.  欢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对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审议,并请该委员会继续考虑采取适当措施应付此一问题;

  17.  欢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定其1997年会议的协调部分专门讨论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问题;

  18.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