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6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大会,

  铭记《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和第五十五条表明,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增进对人权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因性别而有的区别,

  申明男女应平等参加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对这种发展应平等作出贡献,并应平等共享改善的生活条件,

  回顾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重申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人权的不可剥夺、整体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欢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数日增,现已达一百五十四国,

  审议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和第十五届会议的报告,

  注意到由于公约缔约国数日益增加,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数增加,而委员会的年度会议仍然是人权条约机构所有年度会议中会期最短的, 因此所提交的报告大量积压未审,

  1.  敦促还没有批准或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国家尽快批准或加入,以便公约在2000年以前获得普遍批准;

  2.  强调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所规定义务的重要性;

  3.  鼓励各国限制对公约所作任何保留的程度,在拟订任何这类保留时尽量精确而狭义,并确保任何保留均不违背公约目的和宗旨或违反国际法的规定,而且定期审查它们的保留,以期撤销这些保留以及撤销违背公约目的和宗旨或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保留;

  4.  公约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订的准则,提出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提出这些报告方面同委员会充分合作;

  5.  敦促公约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尽早以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使该修正案生效;

  6.  核可由委员会提出并获缔约国支持的关于增加会议时间的请求,以便委员会每年能举行两次为期三个星期的届会,而且自1997年开始,每次届会前暂先举行工作组会议;

  7.  欢迎妇女地位委员会拟订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报告;

  8.  决定核准此一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与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同时举行会议,会期为十个工作日;

  9.  秘书长在适当的议程项目下就公约情况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