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75.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大会,

  审议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关于高级专员办事处活动的报告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的工作报告,

  回顾其1995年12月21日第50/152号决议,

  重申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根本重要性,尤其是以与这些文书的目标和宗旨完全一致的方式执行这些文书,并且满意地注意到一百三十二个国家现已成为其中一项或两项文书的缔约国,

  赞扬高级专员及其工作人员胜任职责、勇敢无畏并全心全意地履行他们的责任,

  冒着生命危险和殉职的工作人员致敬,并强调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与人道主义行动的工作人员的安全,

  感到不安的是,违反不驱回原则和侵犯难民权利的情事非常普遍,在有些情况下还使他们丧失生命,并对有关大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高度危险情况下遭到驱回和驱逐的报道深感不安,

  1.  坚决重申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和谋求持久解决难民问题的职责极为重要且纯属人道主义和非政治性质,各国有必要同高级专员办事处通力合作,以便协助有效执行这项职责;

  2.  吁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加入或继承和充分执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以及适用的有关保护难民的各项区域文书;

  3.  重申不论任何人均享有为躲避迫害而到其他国家寻求和享有庇护的权利,还吁请所有国家坚决以庇护作为对难民的国际保护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工具,并认真尊重不驱回基本原则,这项原则不得减损;

  4.  促请各国依照有关国际和区域文书,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均有机会以公平和有效的程序确定其难民身份,并对合格者给予庇护;

  5.  痛惜在某些情况下,高级专员办事处所关心的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受到武装攻击、杀害、强奸及其人身安全和其他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威胁,并吁请各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尊重保护难民原则,根据国际公认的人权和人道主义规范对寻求庇护者给予人道待遇;

  6.  强调重要的是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能够接触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其他有关者,以便办事处有效执行其保护职能,对若干国家或地区存在严重妨碍人道主义援助物资运送和保护的情况深表关切,并吁请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这类接触,并确保参与人道主义行动的工作人员的安全;

  7.  重申支持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探讨进一步措施方面发挥作用,以便依照国际文书中所载基本保护原则确保所有有此需要的人得到国际保护,并支持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在这方面继续进行协商;

  8.  鼓励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加强努力保护有充分理由害怕遭受迫害的妇女,并吁请各国采取对与性别有关问题敏感的方针,确保根据1951年《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所列理由,承认以有充分理由害怕遭受迫害,包括通过性暴力的迫害或其他与性别有关的迫害为由要求难民地位的妇女为难民;

  9.  促请所有国家和有关联合国组织、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支持高级专员寻求持久解决难民问题的办法,包括自愿遣返、融入庇护国的社会和适当时在第三国重新安置,并特别欢迎高级专员办事处正在努力寻找一切机会促进有利于自愿遣返这一较可取的解决办法的条件;

  10.  强调保护和解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预防的可取性,包括通过尊重人权和执行有关文书和标准,并强调各国有责任解决难民问题和确保不制造迫使人民因恐惧而逃亡的条件,坚持庇护制度,创造有助于自愿遣返的条件,采取步骤满足基本人道主义需要,以及同因有大量难民而负担最为沉重的国家合作;

  11.  承认国际社会需要对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问题采取全面的方针,包括研究其根源,加强紧急防备和回应,提供有效的保护,实现持久的解决;

  12.  强调全面区域方针的价值,它使高级专员在原籍国和庇护国发挥重要的作用,鼓励各国相互协调和合作并酌情与国际组织协调和合作,考虑对流离失所的特殊问题采取以保护为基础的全面方针,并在这方面赞同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提出的框架内议定全面区域方针;

  13.  回顾联合国有关机关可能要求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有关国家同意下,向国内流离失所者等其他群体提供援助,认识到这类工作可能有助于防止出现或减轻难民局势,但强调为国内流离失所者进行的活动绝对不可破坏庇护制度,包括为躲避迫害而到其他国家寻求和享有庇护的权利;

  14.  重申保障人权同防止难民情况之间的关系,认识到为使各国履行其人道主义责任,协助回返难民重新融入社会,必须有效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通过维持法治、公正和责任制的体制,并为此吁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其职权范围内应有关政府的要求加强支助各国在法律和司法能力建设方面的努力,必要时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合作下进行;

  15.  又重申发展和重建援助对于消除造成难民情况的部分原因并对预防性战略的拟订至关重要;

  16.  重申自愿遣返是解决难民问题的理想办法,并吁请原籍国、庇护国、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整个国际社会尽力使难民能够行使安全体面地返回家园的权利;

  17.  重申人人都有返回本国的权利,并在这方面强调原籍国负有创造条件使难民能够安全体面地返回本国的主要责任,并认识到所有国家有义务接受国民返回本国,吁请所有国家便利寻求庇护但被确定不是难民的国民返回;

  18.  鼓励高级专员,作为其提供国际保护和设法采取预防性行动的法定职责以及大会1974年12月10日第3274(XXIV)号决议和1976年11月30日第31/36号决议所规定的责任的一部分,继续为无国籍人开展活动;并吁请各国协助高级专员履行其职责和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9.  重申机构间常设委员会是主要机制,负责对全系统与人道主义援助有关的政策问题作出机构间决定,负责对重大灾难和复杂紧急情况及时作出前后一贯的响应,并负责作出业务性质的机构间决定,要求常设委员会成员继续作为优先事项审查各种备选办法和提议,以改进其工作;

  20.  吁请所有国家政府和其他捐助者表现国际团结一致的精神,并分担庇护国的重负,设法继续减轻收容大批难民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资源有限的国家的负担,并向高级专员办事处方案提供捐助,并要考虑到大批难民人口日益增长的需要对庇护国产生的影响以及必须扩大捐助者基础和捐助者之间必须更好地共同分负重担,协助高级专员从传统的政府来源、其他政府和私营部门获取更多的和及时的收入,以期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所关心的难民、回返者和其他流离失所者的需要得到满足。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