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79.  对付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
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的措施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21日第50/135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19日第1996/21号决议,

  铭记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的结果,尤其是《维也纳宣言和行动领纲》很重视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现象,

  认识到种族主义是一种排他现象,使许多社会深受其害,必须采取坚决的行动,协力根除,

  审查了人权委员会关于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包括其结论和建议,

  深切关注尽管持续努力,但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的不容忍现象以及种族暴力行为还是继续存在,而且程度在加剧,并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包括以种族、宗教、族裔、文化和民族优越论或排他论为依据制定政策的倾向,

  意识到以下两个方面存在着根本差别,一方面是作为政府政策或者由于官方的种族优越论或种族排他论而产生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另一方面是发生在许多社会的各阶层中并由个人或群体所为的日益明显的其他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的不容忍现象,其中有些是针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属的,

  注意到特别报告员路易·茹瓦内先生和达尼洛· 特克先生向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提出关于发表意见的自由的最后报告,小组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在该报告总结认为依照国际法,种族主义不是一种意见,而是一种罪行,

  又注意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4条的1993年3月17日一般性建议十五(42),其中认为禁止传播基于种族优越或种族仇恨的所有思想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5条所列发表意见的自由的权利,

  意识到对基于种族主义和仇外态度的罪行不予惩罚将削弱法治,并往往怂恿这种罪行的不断发生,

  强调创造条件在社会中增进和睦和容忍的重要性,

  感到遗憾的是特别报告员由于缺乏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资源,继续在其工作中遭遇困难,

  1.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关于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139

  2.  特别报告员继续同会员国、有关机构、联合国有关机关和专门机构交换意见,以便促进其效力和相互合作;

  3.  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建议立即召开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和在其议程上列入移民和仇外心理问题;

  4.  深切关注和明确谴责所有形式的种族主义和所有种族主义暴力,包括任意使用和滥用暴力的有关行为;

  5.  深切关注和谴责许多社会中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属和其他脆弱群体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的不容忍现象;

  6.  鼓励各国根据特别报告员在其最近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酌情在各级教育课程和社会方案中包括对外国文化、人民和国家的了解、容忍和尊重的内容;

  7.  鼓励各国政府努力采取措施,以期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的不容忍现象;

  8.  坚决谴责若干印刷、视听或电子媒体在煽动出于种族仇恨的暴力行为方面的任何作用;

  9.  认识到各国政府应实施并执行防止种族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立法;

  10.  呼吁各国政府和各政府间组织酌情在非政府组织协助下,继续同特别报告员合作并向他提供有关资料;

  11.  赞扬各非政府组织针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采取的行动及其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受害者继续不断的支持与援助;

  12.  促请各国政府和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以便他能够完成任务;

  13.  再次请秘书长象对其他特别报告员那样,立即向该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有效和迅速执行任务所必需的一切人力和财力援助,使他能够及时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该问题的临时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