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80.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大会,

  回顾其过去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的各项决议和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现况的各项决议,

  重申公约的重要性,该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获得最广泛接受的人权文书之一,

  再次重申需要加强斗争,消除世界各地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特别是其最残暴的形式,

  意识到委员会对联合国向种族主义和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本源的一切其他形式歧视进行战斗的努力所作贡献的重要性,

  强调公约所有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司法及其他措施,以确保充分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表示满意的是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4条,已于1982年12月3日开始行使其职权, 接受并审议个人或个人联名提出的来文,

  铭记世界人权会议于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尤其是关于平等、尊严和容忍的第二节B,以及大会1995年12月22日第50/201号决议,尤其是其中的第9段,

  回顾其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其中表示欢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决定修正公约第8条第6款,并增加新的一款作为第8条第7款,以期从联合国经常预算中为委员会提供经费;并对公约的修订尚未生效表示关切,

  欢迎秘书长作出努力以确保采取临时财务安排为委员会的费用筹措经费,

  回顾公约第10条第4款关于委员会会议地点的规定,

  强调必须使委员会能顺利进行工作,并具有一切必要设施,以便有效地执行公约规定的职责,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

  1.  赞赏地注意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四十八届和第四十九届会议的工作报告;

  2.  赞扬委员会为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作的工作;

  3.  吁请缔约国履行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按时提交关于为执行公约所采取措施的定期报告;

  4.  赞扬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包括审查逾期未提交初次和定期报告的国家执行公约的情况和编写关于公约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方面采用的工作方法;

  5.  还赞扬委员会为防止种族歧视作出的贡献,包括早期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并欢迎其就此采取的有关行动;

6.  鼓励委员会为执行同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第三个十年及其订正《行动纲领》作出充分贡献,包括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之间继续协作;

  7.  欢迎委员会与联合国有关结构和机制、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进行合作和交换资料,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建立联系的进程;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财政状况

  8.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财政状况的报告;

  9.  表示深切关注如秘书长的报告所示,若干《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仍未履行其财政义务,强烈呼吁所有拖欠缴款的缔约国履行公约第8条第6款规定的财政义务;

  10.  敦促缔约国加速其国内对公约关于委员会经费筹措问题的修正的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方式通知秘书长,表示它们同意1992年1月15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1992年12月16日第十四次会议所决定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所核可的、又经缔约国1996年1月16日第十六次会议进一步重申的修正;

  11.  秘书长继续确保采取充分的财务安排和适当办法,使委员会能进行工作;

  12.  又请秘书长促请拖欠缴款的缔约国缴付欠款,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3.  决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在题为“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项目下,审议秘书长关于委员会财务状况的报告和委员会的报告;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现况

  14.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现况的报告;

  15.  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数目表示满意;

  16.  再次重申深信各国普遍批准或加入公约并执行其规定,是实现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第三个十年的目标以及在第三个十年后继续采取行动的必要条件;

  17.  要求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

  18.  鼓励各国限制其对公约提出的任何保留的范围,在提出任何保留时应力求精确严谨,同时确保不使任何保留违背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或违反国际法;

  19.  要求尚未这样做的公约缔约国考虑发表公约第14条所规定的声明的可能性;

  20.  秘书长按照大会1965年12月21日第2106 A(XX)号决议,就公约的现况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