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82.  巴勒斯坦人民自决的权利

  大会,

  意识到发展国家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宪章》中所规定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之一,

  回顾关于人权的国际盟约、 《世界人权宣言》、《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和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还回顾《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宣言》,

  注意到中东和平进程的发展,其中包括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和以色列政府之间相互承认并于1993年9月13日在华盛顿签署《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 并注意到其后的各项执行协定,特别是1995年9月28日的临时协定,

  肯定该区域内所有国家在安全和国际承认的疆界内和平生活的权利,

  1.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自决的权利;

  2.  表示希望巴勒斯坦人民即将能够在目前的和平进程中行使其自决权利;

  3.  促请所有国家、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继续支持和协助巴勒斯坦人民追求自决。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