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86.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大会,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 第5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第7条、《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 及其1984年12月10日第39/46号决议,其中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以及其后所有有关决议;

  回顾其1981年12月16日第36/151号决议,其中大会深感关切地注意到发生在许多国家的酷刑行为,认识到有必要本着纯粹人道主义的精神向酷刑受害者提供援助,并设立了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

  回顾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所载建议, 即应高度优先考虑为援助酷刑受害者和为他们身体、心理和社会康复的有效补救提供必要资源, 除其它外, 建议向基金提供更多的捐款,

  满意地注意到已建立酷刑受害者康复中心国际工作网及其迅速扩展,工作网在向酷刑受害者提供援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注意到基金同这类中心的协作,

  1.  欢迎禁止酷刑委员会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4条的规定提出的报告;

  2.  赞赏地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有八个国家加入了公约,使缔约国数目增至一百个;

  3.  敦促尚未如此做的国家作为优先事项成为公约缔约国;

  4.  所有正在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和尚未作出声明的公约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1和第22条的规定作出声明,并考虑是否可能撤回对第20条的保留意见;

  5.  敦促缔约国严格遵守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鉴于未提交报告的数字很大,包括按照公约第19条的规定提出报告的义务;

  6.  吁请各国政府同人权委员会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合作执行任务并向他提供援助,提供他所要求的一切必要资料和对他的紧急呼吁作出适当反应;

  7.  核可特别报告员使用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在紧急呼吁方面,重申他必须能够对他收到的可信与可靠的资料采取有效行动,并请他在编写报告时继续征求各有关方面包括会员国的意见和感谢他继续以不张扬的和独立的方式进行工作;

  8.  强调禁止酷刑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和其他有关联合国机制和机构必须定期交换意见,以期在涉及酷刑问题方面通过加强协调等行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9.  赞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事务中心在编写提交委员会的国家报告方面向各国提供的支助;

  10.  敦促各缔约国充分考虑委员会审议其报告后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11.  敦促公约所有缔约国尽快通知秘书长它们接受对公约第17和第18条的修正;

  12.  鼓励负责在公约下编制任择议定书草案的人权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加紧讨论,以期早日完成工作;

  13.  表示感激和赞赏已向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作出捐献的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

  14.  吁请所有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有利地响应向基金捐款的要求,如有可能定期并且每年在基金董事会开会之前捐款,而且如有可能,还大量增加捐款的次数和款额,以便考虑到不断增加的援助需求;

  15.  秘书长向所有国家政府转达大会要求向基金捐款的呼吁;

  16.  又请秘书长继续每年将基金列入联合国发展活动认捐会议为其筹资的方案内;

  17.  表示赞赏基金董事会已完成的工作;

  18.  秘书长利用现有一切可能性,包括编写、制作和散发资料,协助基金董事会争取捐助的努力和它宣传基金的存在、现有财务资源以及它对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复原工作的全球经费需要的评估的努力;

  19.  又请秘书长为确保为对抗酷刑的机关和机制提供适当的工作人员和设施,以配合各会员国就对抗酷刑表示的热烈支持;

  20.  捐助国和经同意的受援国考虑在关于对军队和警察以及医护人员进行培训的双边方案和项目中列入有关保护人权和防止酷刑的事项;

  21.  秘书长就公约的现况和基金的业务情形,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和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22.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的分项目下,审议秘书长的报告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