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87. 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大会,
回顾1995年12月22日第50/170号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
又回顾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各段,
重申充分而有效地执行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对于联合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为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所作的努力极其重要,
认为按照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设立的条约机构有效行使职责是充分有效执行这些文书所不可缺少的,
意识到协调从事人权方面活动的联合国各机构的促进和保护人权活动的重要性,
赞赏地注意到一些条约机构在其任务范围内为制订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以期防止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或复发而采取主动措施,
关切秘书处人权事务中心资源不足是使条约机构未能有效执行其任务的个障碍,
重申大会有责任确保条约机构的有效运作,并重申下述各点的重要性:
(a) 确保有效实行这些文书缔约国定期报告的做法;
(b) 取得充足财政、人力和信息资源以克服其有效运作中的现有困难;
(c) 考虑到需要避免联合国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不必要的重复和交叠,加强协调从事人权方面工作的联合国机构的活动,以提高效率并取得更大的成效;
(d) 在拟订任何进一步的人权文书时,要考虑报告义务和所涉经费两方面的问题;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1. 欢迎1996年9月16日至2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七次会议提出的报告,
并注意到其结论和建议;
2. 鼓励为确定更有效执行联合国人权文书的措施作出更大努力;
3. 强调必须确保为条约机构的业务筹措经费和提供足够的工作人员和信息资源,为此:
(a) 重申请秘书长向各条约机构提供充分资源;
(b) 吁请秘书长尽可能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并寻求必要资源,使条约机构得到足够的行政支助、取得专门技术并利用有关数据基和联线信息服务;
(c) 请秘书长就这一问题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和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4. 欢迎条约机构和秘书长继续为报告程序的精简、合理化、更加透明化和改进而作出的努力,并敦促条约机构和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继续审查如何在不影响到报告质量的情况下减少不同文书要求的报告的重复现象和如何普遍减轻会员国的报告负担;
5. 请秘书长编写一份详细的分析研究报告,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规定进行比较,以确定这些文书要求的报告是否有重复的问题;
6.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依据其任务,鼓励独立专家完成其关于促进人权条约系统有效运作的可能长期办法的临时报告,以便按照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20号决议的要求,及时将最后报告提交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
7. 敦促缔约国个别地和通过缔约国会议,协助查明和执行进一步精简、合理化、避免重复和改进报告程序的方式;
8. 关切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缔约国所提交的执行情况报告的积压情形日增,并关切条约组织审议报告逾期;
9. 又关切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缔约国大量逾期提交报告的情形,再次敦促缔约国作出一切努力履行它们的报告义务;
10. 请未能按照规定提交其初次报告的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
11. 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确保尽早完成订正的《人权报告手册》各种正式语文本;
12. 鼓励各条约机构努力审查所有缔约国在履行人权条约承诺方面取得的进展,无一例外;
13. 敦促缔约国在预定举行的下次会议上,作为优先事项,审议有缔约国一贯不履行报告义务的问题;
14. 敦促其报告已由条约机构加以审查的所有缔约国根据条约机构对其报告的意见和最后评论提供充分后续材料;
15. 鼓励各条约机构继续在其审查缔约国定期报告的正常工作过程中应有关国家请求查明应提供具体技术援助的可能性;
16. 欢迎各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提出的建议,即,由条约机构敦促各缔约国翻译、出版并在其境内广泛提供关于它们提交条约机构的报告的结论意见全文,并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作出一切努力,确保将最近提交的报告、委员会就这些报告进行讨论的简要记录以及各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和最后评论,提供给设在报告提交国内的联合国新闻中心;
17. 又欢迎各专门机构及联合国其他机构对条约机构的工作作出的贡献,并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其他机构和条约机构继续进行进一步的合作;
18. 并欢迎各条约机构主持人的建议,继续努力加强条约机构与特别报告员、代表、专家、人权委员会工作组以及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19. 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有效执行所有人权文书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鼓励各条约机构同这类组织交流信息;
20. 回顾关于条约机构成员的选举,应考虑到成员的公平地域分配和主要法系的代表性,并应铭记各成员是以个人身分当选和任职,应具备崇高道德和人权领域的公认能力;
21. 鼓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其职司委员会和附属机构以及联合国其他机构和专门机构考虑条约机构的代表参加它们的会议的可行性;
22. 欢迎各条约机构主持人继续强调每一条约机构应在其任务范围内密切监测妇女享有人权的情况,在这方面,赞同条约机构主持人关于如何切实有效地把性别观点纳入其工作中的建议;
23. 又欢迎各条约机构在其任务范围内对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可能采取的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提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领域的主管机构注意这些侵犯情况,请高级专员在其任务范围内,进行整个联合国系统这方面活动的协调和协商;
24. 请秘书长就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措施和执行方面的障碍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25. 决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参照人权委员会的讨论情况,继续优先审议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的结论和建议。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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