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90.  加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事务中心

  大会,

  除其他外回顾,其1993年12月20日第48/141号决议和1995年12月22日第50/187号决议,并铭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各项有关决议,特别是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24日第1996/82号决议,

  回顾1995年12月23日第50/214号决议第37段请秘书长在1996-1997两年期设立一个新的处,其主要职责将包括促进和保护发展权,

  重申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必须按照联合国的各项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国际合作的宗旨,视为一项优先目标,

  回顾世界人权会议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强调必须加强秘书处人权事务中心,

  考虑到世界人权会议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请秘书长和大会立即采取措施,在联合国现有和今后的经常预算范围内大量增加人权方案资源,并采取紧急步骤设法增加预算外资源,

  又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职位的设置,以及该职位所负任务,包括其协调作用和对人权事务中心的全面监督,以及大会第48/141号决议中要求给予适当工作人员和资源以使高级专员能够履行职责,

  关切地注意到对这些要求的反应不足以应付需要,结果使得联合国系统人权领域的主管机构赋予高级专员和中心的任务同执行所有这些任务可用的资源之间不平衡的情况始终极为严重,

  考虑到高级专员的职责包括在执行任务时与所有各国政府对话,以期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并对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机制加以合理化、调整、加强和精简,以期提高其效率和效力,

  又考虑到世界人权会议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促请联合国从事人权活动的各机关、机构和专门机构进行合作,以便加强其活动,并使之合理化和精简化,考虑到必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铭记《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一条第3项规定,秘书处办事人员之雇用及其服务条件之决定,应以求达效率、才干、及忠诚之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征聘秘书处办事人员时,于可能范围内,应充分注意地域上之普及,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加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事务中心的报告、 秘书长关于中心工作人员组成的说明, 以及高级专员的报告,

  赞赏地注意到高级专员提供的有关为提高中心效率和效能并确保所有任务都得以实施而进行的改组进程的资料,

  认为这一进程应有助于加强职能架构,以求综合和巩固秘书处人权领域的活动,

  强调中心固然需要改进其职能和效率,同时应强调良好的管理措施,才能履行交付给它的一切职责,并应付不断增加的工作量,但良好的管理必须有与任务相当的资源来配合,

  1.  支持和鼓励秘书长努力加强人权事务中心,作为联合国秘书处一个组成部分,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全面监督下发挥作用,并进一步改善它的运作;

  2.  重申有必要确保立即从联合国经常预算内提供联合国人权方案所需的一切人力、财政、物质和人事资源,使其能切实、有效、迅速地执行其任务,同时适当顾及为联合国发展方面的活动提供经费并予以执行的必要性;

  3.  秘书长提高高级专员和中心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使它们更有能力执行任务规定的业务活动,并同秘书处有关部门及联合国系统其他机关、机构和专门机构有效协调,包括就后勤和行政问题进行协调;

  4.  充分支持秘书长和高级专员作出努力加强联合国人权活动,除其他外,特别是改组中心的结构,以提高其效率和功效;

  5.  鼓励高级专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与秘书处其他部厅就人权问题加强合作和协调;

  6.  强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事务中心必须充分参与同联合国各重大会议后续行动有关的所有机制,特别是为此目的设立的机构间工作队;

  7.  高级专员除其他外,通过非正式公开简报会议,继续将中心正在进行的改组进程的资料定期通知所有国家,并就此交换意见;

  8.  鼓励高级专员在大会第48/141号决议规定的任务范围内,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并保护人权,包括防止世界各地发生侵犯人权的事件,以及请秘书长在这方面支持高级专员提议的活动;

   9.  决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继续审议这个问题。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