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94.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
大会,
本着《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盟约 以及有关人权的其他相关国际文书所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其有关失踪人士的1978年12月20日第33/173号决议和关于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的1991年12月17日第46/125号、1992年12月18日第47/132号和1994年12月23日第49/193号决议,
又回顾其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号决议宣布《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一套原则,
表示关切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认为一些国家的做法可能违背宣言的规定,
尤其深为关切世界各地区被强迫失踪的情况加剧,而且关于失踪事件证人或失踪者亲属遭到骚扰、恶劣对待和恐吓的报导愈来愈多,
深信仍需要努力提高对宣言的认识和遵守,并在这方面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考虑到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19日第1996/30号决议,
1. 重申导致强迫失踪的一切行为构成对人类尊严的侮辱,严重公然违反《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并经其他有关国际文书重申和发展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且违反国际法规则;
2. 再次请各国政府配合《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采取适当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来防止和制止强迫失踪的行径,并为此目的在国家和区域级别采取行动并与联合国合作,包括提供技术援助;
3. 吁请各国政府采取措施,确保在施行紧急状态时切实保护人权,特别是关于防止被强迫失踪;
4. 提醒各国政府必须确保其主管当局在有理由认为在其管辖领土内已发生被强迫失踪事件时,不论任何情况,均应迅速进行公正的调查,并且如果指控得到证实,应对肇事者进行起诉;
5. 再次敦促有关国家政府采取步骤,保护失踪人士家属不受任何可能的威胁或恶劣对待;
6. 鼓励各国象有些国家已做的那样,提供关于为执行宣言所采取的措施和所遇障碍的具体资料;
7. 要求所有国家考虑是否可能以本国语文散播宣言文本,并促进其以本国和地方语文散播;
8. 注意到非政府组织采取行动促进宣言的执行,请它们继续促进宣言的散播,并对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贡献;
9. 表示赞赏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人道主义工作;
10. 请工作组在继续执行其任务时考虑到宣言的规定,必要时并应修正其工作方法;
11. 回顾工作组的报告中说明工作组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失踪人士家庭和有关政府之间沟通的渠道,以期确保有充分文件记录和身份明确的个别案件能够获得调查,并且查明这些资料是否在其任务范围内及是否载有必要的因素,并请工作组在编写其报告时继续征求所有有关各方的意见和评论,包括会员国;
12. 请工作组查明阻碍实行宣言规定所遇到的各种障碍,并建议克服这些障碍的方法,同时在这方面继续同各国政府、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对话;
13. 并鼓励工作组与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任命的报告员密切合作,并考虑到宣言的有关规定,继续审议逍遥法外的问题;
14. 请工作组在最大程度上注意被强迫失踪的儿童和失踪人士子女的情况,并同有关国家政府密切合作,寻找和查明这些儿童;
15. 呼吁有关国家政府、特别是那些还没有答复工作组转递给它们的来文的国家政府与工作组充分合作,尤其是尽快答复提供资料的要求,以便工作组在遵守其审慎为本的工作方法的情况下,履行其纯属人道主义的任务;
16. 鼓励各有关国家政府认真考虑邀请工作组访问它们的国家,使工作组能够更有效地完成任务;
17. 深切感谢与工作组合作并提供其所要求资料的许多国家政府,以及邀请工作组进行访问的国家政府,请它们对工作组的各项建议给予一切必要的注意,并请它们将执行这些建议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通知工作组;
18. 吁请人权委员会作为优先事项继续研究这个问题,并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工作组提交给它的报告时,采取它认为执行工作组任务及其各项建议后续行动所需的一切措施;
19. 再次请秘书长继续向工作组提供其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便利,特别是为了进行特派团工作及其后续活动;
20. 请秘书长将其为广泛散播和宣传宣言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大会;
21. 又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关于为执行本决议所采取措施的报告;
22.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包括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切实享受的各种途径”的分项目下,审议被强迫失踪的问题,特别是宣言的执行情况。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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