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96.  加强法治

  大会,

  回顾会员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誓言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坚信如《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强调,法治是保护人权的一个必要因素,应继续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深信各国必须通过国家法律和司法系统,为侵犯人权行为提供民事、刑事和行政上的适当补救措施,

  认识到秘书处人权事务中心可在支助国家努力以加强法治机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铭记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41号决议授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除其他外,通过该中心及其他适当机构提供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及财政援助,加强国际合作以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以及协调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权活动,

  回顾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在该中心的协调下,在联合国内设立一个综合方案,以期协助各国建立和加强能直接促进全面遵守人权和维护法治的适当国家结构,

  确认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仍然是协调全系统对人权、民主和法治的注意的联络中心,

  回顾其1995年12月22日第50/179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19日第1996/56号决议,

  1.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2.  感兴趣地注意到在秘书长报告中建议,加强秘书处人权事务中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以期充分遵行世界人权会议关于协助各国加强法治机构的建议;

  3.  赞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该中心在财力和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努力完成不断增加的任务;

  4.  深切关注该中心履行任务的资源拮据;

  5.  注意到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没有足够的援助资金向致力实现人权和维护法治但又面临经济困难的国家的那些能够直接影响到实现人权和维护法治的国家项目提供任何大量的财政援助;

  6.  欢迎高级专员主动同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有关机构和方案进行协商和开展接触,以期在加强法治的援助方面提高机构间协调和合作;

  7.  鼓励高级专员努力进行这些协商,要考虑到有必要探讨同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机关和机构发展新的协作,以期为人权和法治争取更多的财政援助;

  8.  又鼓励高级专员继续探讨是否可能进一步接触根据其任务规定行事的金融机构和由这些机构提供支助,以期获得加强该中心能力的技术和财政手段,使其能向致力于实现人权和维护法治的国家项目提供援助;

  9.  高级专员将该中心在法治方面开展的技术合作活动列为高度优先;

  10.  赞赏地注意到高级专员提议召开一次联合国有关机构和计划署的高级别会议,以便为执行联合国援助法治综合方案分析途径、方式、经费筹措和责任分配,同时考虑到该中心技术合作方案的经验;

  11.  秘书长就其按照本决议规定建立接触的结果以及就有关上述世界人权会议建议的执行情况的任何其他事态发展,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