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99.  发展权利

  大会,

  重申大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宣布的《发展权利宣言》,

  注意到1996年12月4日是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十周年纪念日,该宣言对世界各国和人民来说是个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

  重申《联合国宪章》所载促进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更好生活标准的承诺,

  回顾其1990年12月14日第45/97号、1991年12月17日第46/123号、1992年12月18日第47/123号、1993年12月20日第48/130号、1994年12月23日第49/183号和1995年12月22日第50/184号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有关发展权利的各项决议,并注意到委员会1996年4月11日第1996/15号决议,

  又回顾关于作为一项人权实现发展权利的全球协商会议的报告,

  并回顾1992年6月14日《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所宣布的各项原则,

  念及人权委员会继续审议此一事项,目的在于实施和进一步增进发展权利,

  注意到有必要在联合国系统内进行协调与合作,以便更有效地促进发展权利,

  认识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秘书处人权事务中心在促进和保护发展权利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重申所有国家有必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采取行动实现所有人权,并需要具备有关的评价机制,以确保促进、鼓励和加强《发展权利宣言》中所载各项原则,

  欢迎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其中重申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一切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并且重申人是发展的中心主体,

  回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审查了民主、发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认识到创造有利环境使人人得享《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载人权的重要性,

  又回顾为了促进发展,应同样注意和迫切考虑实施、促进和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认识到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确保在审议人权问题时的普遍性、客观性、公正性和非选择性,

  注意到1994年9月13日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 1995年3月12日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和《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 1995年9月15日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以及1996年6月3日至14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的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从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的角度来说与普遍实现发展权利十分相关,

  表示关切在《发展权利宣言》通过十年之后,在国家和国际两级仍然存在着妨碍实现发展权利的障碍,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所设立的政府间专家组于1996年11月4日至15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一届会议,以制订一项战略,从发展权利的综合及多层面角度实施和促进《发展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发展权利,

  审议了秘书长根据大会第50/184号决议编写的关于发展权利的报告,

  1.  重申发展权利作为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对于每个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有人民的重要性;

  2.  促请各国谋求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并实施综合发展方案,将这些权利纳入发展活动;

  3.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4.  重申承诺执行世界人权会议的结果,其中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民主、发展与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

  5.  秘书长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关于委员会第1996/15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6.  重申要在实施发展权利方面取得持久进展必须在国家一级制定有效发展政策,以及在国际一级具有公平经济关系和有利的经济环境;

  7.  吁请人权委员会认真审议政府间专家组为制订一项战略、从发展权利的综合及多层面角度实施和促进《发展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发展权利而召开的第一届会议的报告,同时铭记人权委员会1993年3月4日第1993/22号决议 所设立的发展权利问题工作组的结论,以及世界人权会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的各项结论;

  8.  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做的努力,并鼓励他继续协调实施《发展权利宣言》方面的各项活动,包括为在秘书处人权事务中心内设立一个新的处而在方案中采取后续措施,该处的主要职责包括促进发展权利,作为实施《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一部分工作;

  9.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其职权范围内,除其他以外,与人权事务中心协作,利用联合国系统各基金、规划署和专门机构与发展领域有关的专门知识,继续采取步骤促进和保护发展权利;

  10.  秘书长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和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汇报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基金、规划署和专门机构为执行《发展权利宣言》而开展的各项活动,以及它们所找出的妨碍实现发展权利的障碍;

  11.  吁请所有会员国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做出进一步的具体努力,排除妨碍实现发展权利的障碍;

  12.  吁请人权委员会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继续就关于这个问题的今后行动方向、尤其是关于实施和加强《发展权利宣言》的实际措施向大会提出建议,包括消除实施该宣言的障碍的全面和有效措施,同时要考虑到关于作为一项人权实现发展权利的全球协商会议的结论和建议、发展权利问题工作组的报告、以及制订一项实施和促进发展权利战略的政府间专家组的报告;

  13.  吁请所有国家在联合国召开的有关国际会议所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处理促进和保护《发展权利宣言》所列出的发展权利原则的各项要素;

  14.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5.  决定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在题为“人权问题、包括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切实享受的各种途径”的分项目下审议这个问题。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