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02.  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

  大会,

  回顾其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的1977年12月16日第32/127号决议及其后所有这方面的决议,

  又回顾人权委员会1993年3月9日第1993/51号决议,

  铭记人权委员会关于人权领域咨询服务的各项有关决议,包括最近关于该事项的1996年4月19日第1996/55号决议,

  又铭记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重申区域安排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起着根本作用,并应加强各项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的普遍人权标准及其保护,

  回顾世界人权会议重申必须考虑是否可能在没有这种安排的地区作出区域和分区域安排来增进和保护人权,

  又回顾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应提供更多资源,根据秘书处人权事务中心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来加强或设立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

  审议了秘书长的报告,

  注意到在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区域政府间组织的赞助下,区域一级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到目前为止取得的进展,

  注意到联合国和依照关于人权的各项条约设立的机构与国际区域间组织之间不断加强交流,以求促进这些机构之间相互交换资料并缔结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2.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事务中心继续提供合作与援助以进一步加强现有的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和区域机构,特别是在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新闻和教育等方面,其目的是交流人权领域的资料和经验;

  3.  又欢迎在这方面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密切合作,举办人权领域的区域和分区域培训班或讲习班、高级别政府专家会议和一次各国人权机构区域会议,目的是提高对各个区域增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的了解,改进程序和审查各种制度, 以增进和保护普遍接受的人权标准,并查明批准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障碍和克服这些障碍的战略;

  4.  强调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方案十分重要,并再次呼吁各国政府考虑利用联合国在此方案下所提供的各种可能方式,在国家一级为政府人员举办关于实施国际人权标准和有关国际机构的经验的资料或培训课程,并满意地注意到在这方面与亚洲和太平洋的若干国家政府制定了技术合作项目;  

   5.  秘书长按照1992-1997年中期计划方案35 (增进和保护人权),继续加强联合国与处理人权问题的区域政府间组织的交流;

  6.  欢迎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与若干区域政府间组织之间,以及联合国依照关于人权的各项条约设立的机构与欧洲理事会之间,不断加强交流;

  7.  在还没有人权领域区域安排的那些地区的国家考虑缔结协定,以便在自己区域内建立适当的区域机构来增进和保护人权;

  8.  人权委员会继续特别注意怎样以最适当方式,应不同区域各个国家的要求,在咨询服务方案的范围内协助它们,并于必要时提出有关的建议;

  9.  秘书长就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的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并在报告内列入依照本决议采取行动的成果;

  10.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上进一步审议这个问题。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