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03.  人权与片面强迫性措施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大会1974年12月12日第3281(XXIX)号决议中宣布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所载的有关原则和条款,特别是第32条,其中宣布,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措施来强迫另一国家,使其在主权权利的行使方面屈从,

  注意到秘书长根据人权委员会1995年3月3日第1995/45号决议 提出的报告,

  认识到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互相依存与相互关联的,并就此重申发展权利是所有人权的组成部分,

  回顾世界人权会议呼吁各国避免采取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片面强迫性措施,为各国间贸易制造障碍,妨碍充分实现所有人权,

  铭记1995年3月12日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 1995年9月15日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和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通过的《人类住区伊斯坦布尔宣言》和《生境议程》中所有与该问题有关的内容,

  深为关切尽管大会和最近的主要联合国会议就此问题通过了各项建议,并且同一般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相抵触,片面的强迫性措施仍然被宣布和付诸执行,在其国境外产生各种影响,特别是对目标国家和人民以及对其他国家管辖下的个人造成的影响,

  1.  敦促所有国家不要采取或执行任何违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片面措施,尤其是那些在国境外造成影响的强迫性措施,这种措施阻碍国家间的贸易,从而妨碍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 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所列出的权利,尤其是个人和人民的发展的权利;

  2.  拒绝接受以在国境外产生各种影响的片面强迫性措施为手段,对任何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或经济压力,因为它们对这些国家的广大人口、特别是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实现所有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3.  吁请已经实施这种措施的会员国遵守它们作为各项国际人权文书缔约国而产生义务和责任,尽早撤销那些措施;

  4.  重申在此方面所有人民的自决权利,他们可以据此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和自由追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5.  敦促人权委员会在执行关于发展权利的工作时充分考虑到片面强迫性措施的不良影响,包括在国内立法而将它们适用于国境以外的情况;

  6.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履行促进、实现和保护发展权利的职责,在向大会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对本决议给予紧急考虑;

  7.  各会员国通知秘书长此类措施在本决议提到的各方面对它们的人口产生的影响和不良后果;

  8.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9.  决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包括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切实享受的各种途径”的分项目下优先审议这个问题。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