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06.  伊拉克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 和国际人权盟约,

  重申所有会员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履行其根据这一领域各项国际文书承担的义务,

  念及伊拉克是国际人权盟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和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 的缔约国,

  回顾其1995年12月22日第50/191号决议,其中对伊拉克大规模极其严重侵犯人权表示强烈谴责,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23日第1996/72号决议,

  铭记着安全理事会1991年4月5日第688(1991)号决议,其中安理会要求停止镇压伊拉克平民,并坚持伊拉克与人道主义组织合作,确保所有伊拉克公民的人权和政治权利得到尊重,

  回顾安全理事会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决议,其中安理会授权各国在可展期的情况下准许每90天进口不超过10亿美元款额的伊拉克石油,以便除别的以外,购买用于人道主义目的的基本食物和医药用品,

  痛惜伊拉克政府拒绝同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特别是拒绝接受人权委员会关于伊拉克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重访伊拉克和拒绝按照大会和人权委员会有关决议允许人权监测员驻在伊拉克全境,

  1.  赞赏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关于伊拉克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所提出的伊拉克境内人权情况的临时报告 及其中所载的各项意见、结论和建议,并注意到他对该国人权情况迄未改善感到沮丧;

  2.  伊拉克政府所造成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导致全面出现镇压和压迫状态,并以广泛的歧视和恐怖手段来维持这一状态,表示强烈谴责;

  3.  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表示谴责,特别是关于以下方面:

  (a) 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包括政治杀害;

  (b) 普遍而经常地以最残酷的形式有步骤地使用酷刑;

  (c) 对某些罪行制订和执行如肉刑一类的残酷和异常的惩罚法令,以及为进行这种肉刑而滥用和占用医疗服务;

  (d)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经常进行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一贯而且经常地不遵守法定程序和法治;

  (e) 通过使人们害怕被逮捕、监禁和其他制裁的方式,包括死刑的方式,镇压思想、新闻、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以及严格限制行动自由;

  4.  欢迎伊拉克和秘书长为实施安全理事会第986(1995)号决议而于1996年5月议定的谅解备忘录,以回应因伊拉克政府不遵守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而在伊拉克境内造成的严重的人道主义情况;

  5.  敦促伊拉克政府同联合国合作,以确保依照1996年5月达成的协议执行安全理事会第986(1995)号决议,即以出售伊拉克石油和石油产品所得购买的药品、卫生用品、粮食和其他人道主义用品应公平和无歧视地分发给伊拉克人民;

  6.  伊拉克政府歧视境内个别区域并且阻止公平享有基本食物和医药用品的政策再次表示特别震惊,敦促伊拉克采取步骤与国际人道主义机构合作,向全境处于困境中的人民提供救济,因为它在这方面应负全部责任;

  7.  再次敦促伊拉克作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302 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302 缔约国,应遵守它根据这两项盟约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自由承担的对人权的义务以及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尊重和确保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的权利,不论其出身如何;

  8.  要求伊拉克政府恢复司法独立,并且废除一切使那些为国际标准法规所规定的司法行政以外的任何目的杀死或伤害个人的指定部队或人员得以免罪的法律;

  9.  要求伊拉克政府废除规定残忍和不人道处罚或待遇的一切法令,并且采取为确保不再发生酷刑和残忍和不寻常处罚和待遇的作法所必需的一切步骤;

  10.  敦促伊拉克政府废除一切惩罚不同意见和观念的自由表达的法律和程序,包括1986年11月4日革命指挥委员会第840号法令,并且确保国家权威以人民的真正意愿为基础;

  11.  又敦促伊拉克政府在三方委员会及其技术性小组委员会的框架内改善其合作,以期确定几百名失踪者和战犯、科威特人和第三国国民、伊拉克非法占领科威特时受害者的下落或查出他们的命运结局;

  12.  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他执行任务所必需的一切协助,并批准划拨充分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向这些地点派遣人权监测员,以改善资料流通和评估工作,并有助于独立核查关于伊拉克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

  13.  决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参考人权委员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供的其他资料,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继续审议伊拉克境内的人权情况。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