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07.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 和国际人权盟约,

  回顾1993年6月14日至25日世界人权问题会议在维也纳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重申人权和基本自由为人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保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为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

  重申所有会员国有责任履行它们根据这一领域各项国际文书承担的义务,

  意识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为国际人权盟约缔约国,

  回顾人权委员会主席任命莫里斯·丹比·科皮索恩先生为人权委员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人权情况特别代表,

  回顾其以往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侵犯人权表示关注的各项决议,包括最近的1995年12月22日第50/188号决议,人权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包括最近的1996年4月24日第1996/84号决议, 以及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包括最近的1996年8月20日第1996/7号决议,

  欢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向人权委员会关于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问题特别报告员及人权委员会意见和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供的合作,使他们得以访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并考虑到这两名特别报告员关于他们的访问的报告,

  注意到特别代表的临时报告,并注意到他将向人权委员会再提交一份报告,

  欢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事务中心以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司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并有兴趣地注意到特别代表就此提出的意见,

  有兴趣地注意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最近某些事态发展,特别代表认为这些发展显示该国妇女的地位可能会提高,

  认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应继续受到国际严密审查,这一议题应继续列入大会议程,

  1.  表示关切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继续侵犯人权,特别是在没有国际公认的保障的情况下处决的数量很大,酷刑和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案件甚多,司法行政不符合国际标准,缺乏公正法律程序,和平集会权利受侵犯,言论、思想、意见和新闻自由受限制;

  2.  又表示关切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哈教派信徒的人权受严重侵犯,这一宗教群体的成员受歧视,以及基于宗教信仰对少数的歧视待遇,包括基督教少数缺乏适当保护,其中部分成员成为胁迫和暗杀的对象;

  3.  进一步表示关切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妇女广泛受到歧视,妇女无法充分和平等地享受人权,并呼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4.  敦促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作为国际人权盟约 缔约国,遵守它以自由意志承担的盟约和其它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 并保证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受这些文书确认的所有权利,包括宗教群体成员和属于少数群体的人;

  5.  呼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充分执行人权委员会关于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巴哈教派和其他宗教少数群体的结论和建议,包括基督徒;

  6.  表示严重关切根据人权委员会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人权情况特别代表所得的资料,有迹象显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刑事立法及其适用显著地变得更为严厉,特别是对叛教罪和非暴力罪判处死刑的情况,这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307 的有关规定和联合国的各种保障;

  7.  表示关切试图行使言论自由的人受到骚扰和迫害,包括作家和新闻人员;

  8.  吁请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执行它与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签订的各项现行协定;

  9.  表示严重关切萨门· 拉什迪先生以及与他的著作有关系的人士继续受到生命威胁,这些威胁似乎获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支持,在这方面注意到旨在争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书面保证它不支持这些威胁的努力迄今都不成功,并吁请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提供这种保证;

  10.  谴责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外的伊朗人继续遭受出于政治动机的暴力行为,并敦促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不要对居住在国外的伊朗反对派成员进行迫害活动和骚扰他们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家属,并与其他国家当局衷诚合作,调查和惩罚反对派成员告发的罪行;

  11.  欢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向特别代表提供合作,使特别代表得以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进行初步访问;

  12.  表示希望允许特别代表再度访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履行其任务;

  13.  秘书长向特别代表提供所有必要的协助,使他能够充分履行任务;

  14.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继续根据特别代表的报告并参照人权委员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供的其它材料,审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人权情况,包括诸如巴哈教派教徒等少数群体的情况。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