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08.  阿富汗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盟约 和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 及其1977年各项《附加议定书》 所载列的公认人道主义规则,

  重申所有会员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履行其依照各项国际文书自由承担的义务,

  回顾阿富汗是《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314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3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的缔约国,并且已经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回顾其所有有关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的决议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定,

  欢迎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在与阿富汗各方商谈时特别强调了人权问题,

  1.  赞赏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关于阿富汗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 以及该报告所载的结论和建议;

  2.  表示关切该国不断传出大量关于侵犯人权、违反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及人身安全、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意见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等的事件;

  3.  深表关切阿富汗境内的武装冲突加剧,并呼吁有关各方立即停火,进行政治对话,以实现民族和解;

  4.  呼吁阿富汗所有各方不分性别、种族或宗教,充分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意见自由和言论自由,并根据这个原则行事;

  5.  敦促阿富汗所有各方充分尊重公认人道主义规则,并且其行为要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妇女和儿童权利,并呼吁阿富汗当局采取措施确保妇女能够切实参与全国的社会、政治、文化生活;

  6.  深为痛惜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所述阿富汗妇女的人权情况严重恶化,敦促阿富汗当局立即恢复尊重妇女的所有人权,包括妇女工作的权利和女童不受歧视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呼吁阿富汗批准它已经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7.  敦促阿富汗所有各方与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密切合作,以期达成全面性的政治解决办法,最终建立一个根据阿富汗人民自决权并通过自由公平进行的选举选出的民主政府;

  8.  要求阿富汗所有各方履行其对阿富汗境内联合国人员和其他国际人员及其房舍的安全所承但的义务和作出的承诺,并与联合国及有关机构以及其他人道主义组织和机构充分合作;

  9.  竭力敦促冲突的所有各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阿富汗境内人道主义组织和媒体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10.  赞同特别报告员谴责阿富汗前总统纳吉布拉先生和他的一个兄弟在联合国的房舍内被绑架、其后被即决处决一事;

  11.  敦促阿富汗当局对因人权和公认人道主义规则受到严重破坏而受害的人迅速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按国际公认的标准对犯罪者进行审判;

  12.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应阿富汗当局的邀请并同阿富汗当局合作,委托促使文化财产送回原有国或归还非法占有财产政府间委员会审查恢复喀布尔博物馆的各种方法,包括通过追查该国被窃物品,同时提议旨在防止属于喀布尔博物馆的文物非法进口、出口和转移所有权的措施,并就此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执行局提出报告;

  13.  呼吁会员国和国际社会向阿富汗人民和留在邻国而尚未自愿回国的阿富汗难民提供足够的人道主义援助,以期鼓励难民自愿回国;

  14.  敦促阿富汗当局继续同人权委员会及其特别报告员合作;

  15.  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16.  决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参照人权委员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供的其他资料,继续审议阿富汗境内的人权情况。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