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11.  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盟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

  关切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其中指出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仍然严重,特别是包括警察使用暴力,因此致人于死,任意搜查和逮捕,对拘留者进行酷刑和虐待,故意粗暴对待、迫害和监禁政治活动家和人权活动家,大批解雇公务员,歧视学生和教师,这些行为主要都是针对阿尔巴尼亚族人,

  欢迎作为第一步,最近签署了关于科索沃境内阿尔巴尼亚语教育制度的谅解备忘录,呼吁彻底执行该备忘录,

  赞赏对科索沃情况的监测工作,但同时对还没有在科索沃建立足够的国际监测力量感到遗憾,

  回顾1995年12月22日第50/190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就此事通过的各项决议和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决议,

  1.  谴责科索沃境内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对阿尔巴尼亚族人的压迫和歧视,以及科索沃境内的各种暴力行为;

  2.  要求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

  (a)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即停止侵犯科索沃境内阿尔巴尼亚族人人权的一切行为,尤其是包括停止歧视性措施和做法、任意搜查和拘禁、侵犯公平审判权利和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废除一切歧视性立法,特别是自1989年以来生效的歧视性立法;

  (b) 释放所有政治犯,并停止迫害政治领导人和当地人权组织的成员;

  (c) 许可在科索沃建立真正的民主体制,包括议会和司法机关,并尊重其居民的意愿,以便最有效地防止那里冲突的升级;

  (d) 重新开放阿尔巴尼亚族的教育、文化和科学机构;

  (e) 与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人代表进行建设性对话;

  3.  欢迎人权委员会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访问科索沃和提出的有关报告,请她继续密切监测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并在她的报告中继续适当注意此事;

  4.  敦促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根据安全理事会1993年8月9日第855(1993)号决议规定,允许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长期特派团立即无条件地返回科索沃;

  5.  欢迎秘书长按照大会第50/190号决议提出的报告, 请秘书长继续努力,寻求以各种方式和方法,包括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有关各区域组织协商,在科索沃境内建立足够的国际监测力量,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6.  鼓励秘书长会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适当人道主义组织在前南斯拉夫境内进行人道主义工作,以便紧急采取切实步骤,解决科索沃人民,特别是受冲突影响的最脆弱群体的迫切需要,并协助流离失所者安全而有尊严地自愿返回家园;

  7.  强调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实施的有关公民资格的法律规章必须符合有关各项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不歧视、法律平等保护以及减少和避免无国籍现象的标准和原则;

  8.  决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继续审查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