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12. 苏丹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盟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和《儿童权利公约》,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并履行这个领域各项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回顾各方均有义务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 又回顾其1995年12月22日第50/197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23日第1996/73号决议,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关于苏丹境内人权遭到严重侵犯的各项报道,尤其是即决处决、未经审判加以拘留、强迫流离失所和酷刑,这些情况在人权委员会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委员会关于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人权委员会关于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委员会的报告中都有叙述, 欢迎人权委员会关于苏丹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最近的第四次临时报告, 并关切地注意到苏丹境内不断发生侵犯人权事件, 关切苏丹政府显然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继续蓄意地胡乱空袭苏丹南部的平民目标,加重了平民百姓的苦难,并造成了平民的伤亡,包括参加苏丹生命线行动和国际民间志愿机构工作的救济工作人员的伤亡, 欢迎对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飞机的飞行限制于1996年7月解除,但深为关切要求飞往受害地区的申请继续遭到拒绝,从而加剧了人命所受到的威胁, 震惊地注意到苏丹境内有大批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遭受歧视的人,包括人权遭到侵犯被迫流离失所而需要救济援助和保护的少数族裔, 注意到关于苏丹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和关于宗教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依照大会第50/197号决议的要求,1996年前往苏丹执行任务, 深为关切关于苏丹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作出了与以前报告相同的结论,认为政府人员普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及苏丹南部除苏丹政府以外的冲突各方成员在其控制区内蹂躏人民的事件继续发生,包括法外杀害、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绑架、奴役、有计划地施加酷刑和普遍对可疑政敌任意逮捕,以及限制宗教上的少数团体, 欢迎苏丹政府设立关于指称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和据报被奴役案件特别调查委员会, 震惊地注意到苏丹当局仍然没有调查过去几年提请其注意的侵犯和蹂躏人权事件, 极为震惊地注意到1994年2月以来,越来越多各种不同消息来源的报道显示,苏丹政府已加紧对努巴山区当地居民施加暴行, 欢迎苏丹政府承诺帮助改善信息的流通,并欢迎它表示坚定承诺与联合国各主管机关和机构合作,包括与特别报告员合作, 关切关于苏丹政府控制的冲突地区发生宗教迫害以及在提供住房和救济方面发生宗教歧视的报道, 深为关切特别报告员的结论,认为苏丹南部、努巴山区和因加斯西那山区在族裔和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主要是妇女和儿童--遭到绑架,以及他们被贩卖作奴隶、被奴役和强迫劳动,是在苏丹政府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欢迎非政府组织与苏丹境内的宗教少数团体进行对话和接触,以求改善苏丹政府与宗教少数团体之间的关系, 注意到苏丹政府已采取步骤,扩大与一些国际组织的合作,尤其是注重苏丹儿童的权利,并希望这些努力今后得到加强, 深为关切特别报告员报告 所述的举目无亲的未成年人问题,以及虽然国际社会一再要求停止利用儿童充当士兵而各方仍然这样做的问题, 1. 深为关切苏丹境内普遍持续发生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包括法外杀害和即决处决,未经法定程序而加以拘留,侵犯妇女和儿童权利,强迫流离失所,强迫或非自愿失踪,施加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和异常处罚,实施奴役、类似奴役做法和强迫劳动,剥夺言论、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进行宗教歧视; 2. 吁请苏丹政府遵守其已成为缔约国的适用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国际人权盟约341《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342 《儿童权利公约》、343 经修正的《禁奴公约》 和《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执行其为缔约国的国际人权文书,并确保在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都充分享有这些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包括所有宗教和族裔群体的成员; 3. 敦促苏丹政府确保提请其注意的关于奴隶制、奴役、奴隶贩卖、强迫劳动和类似做法的案件受到调查,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立即制止这些做法; 4. 表示希望关于指称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和据报被奴役案件特别调查委员会将有效促进改善苏丹境内的人权情况; 5. 欢迎人权委员会关于苏丹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报告中所述的苏丹政府声明,其中它保证向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提供后勤支助,参加调查指称的非自愿失踪和奴役案件,并为此吁请苏丹政府准许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组织及独立观察员自由而不受阻碍地前往据报发生这些侵犯行为的所有地区; 6. 欢迎关于苏丹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提交大会的临时报告以及他最近提交人权委员会的报告, 并表示大会继续支持他的工作; 7. 继续敦促按照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在有关地点派驻人权监测员以便利加强信息流通并对所报告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独立核查,尤其注意发生武装冲突地区人权所受到的侵犯和蹂躏; 8. 敦促苏丹政府立即停止对平民目标的所有空袭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其他攻击; 9. 吁请敌对各方充分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规定,包括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 共同的第3条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 停止对平民使用武器,保护所有平民--包括妇女、儿童和在族裔和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的成员--免受侵犯,包括强迫流离失所、任意拘禁、虐待、酷刑和即决处决,并对于政府军和叛军使用地雷给无辜平民造成的后果表示痛惜; 10. 再次吁请苏丹政府和各方允许苏丹生命线行动、国际机构、人道主义组织和捐助国政府不受阻碍地接触平民人口,向处于困境的所有人运送人道主义援助; 11. 欢迎关于带有孩子的女囚徒被释放的报导以及旨在协助这类人的任何其他行动,并鼓励苏丹政府与在苏丹开展活动并专门处理这一问题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喀土穆办事处合作,积极努力消除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做法,尤其是侵犯她们人权的行为; 12. 敦促苏丹政府按照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来改善生活于冲突地区的最脆弱社会群体、妇女、儿童及族裔和宗教上的少数群体的状况; 13. 敦促苏丹内战各方立即寻求以谈判解决冲突,并鼓励各方对政府间抗旱和发展管理局为协助交战各方而作的努力给予合作,以停止冲突,加快居住在邻国的苏丹难民的回返; 14. 再次吁请苏丹政府确保由独立司法调查委员会对外国救济组织和外国政府雇用的苏丹国民被杀害的事件进行全面、彻底和迅速的调查; 15. 敦促苏丹政府按照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与联合国所有机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人权组织和独立观察员充分合作,以便改善苏丹的人权状况; 16. 欢迎人权委员会决定把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再延长一年; 17. 请秘书长继续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履行其任务所需的一切协助; 18. 欢迎苏丹政府与人权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接触,并再次吁请苏丹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和各专题特别报告员充分和无保留合作,协助他们履行目前的任务,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来确保这些特别报告员在苏丹全境自由和不受限制地同他们想见到的任何人接触,而不受任何威胁或报复; 19. 建议继续监测苏丹境内的严重人权情况以及为终止南部地区敌对行动和人民苦难所作的区域努力,并请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紧急注意苏丹境内的人权情况; 20.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这个问题。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