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16.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
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盟约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文书,包括1949年8月12日保护战争受害者的各项《日内瓦公约》 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 所载的宗旨和原则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各成员国所承担的原则和承诺,

  重申所有会员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履行其作为人权文书缔约国所应担负的义务,并重申所有国家有义务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

  又重申该地区所有国家在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

  欢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同时代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塞族当事方的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于1995年11月21日在俄亥俄州代顿草签并于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开始生效并获得执行,其中除其他外,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各当事方承诺充分尊重人权,

  又欢迎各会员国作出努力,通过参与执行部队和旨在解决前南斯拉夫境内冲突的其他活动,协助执行《和平协定》,并赞扬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执行《和平协定》所授予的各项任务,

  还欢迎1995年11月12日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和当地塞族代表签署的《关于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地区的基本协定》 (《基本协定》) , 它为建立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创造条件,以及安全理事会1996年1月15日第1037(1996)号决议,安理会根据该决议组建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

  欢迎各会员国为促使基本协定获得执行以及将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地区从当地塞族控制转交给克罗地亚共和国控制而参与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和其他有关活动,

  认识到自从《和平协定》和《基本协定》分别开始生效并获得执行对该地区产生的积极影响,特别是该地区恢复和平以及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日益正常化,

  注意到《克罗地亚共和国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之间关系正常化协定》, 特别是第7条,其中除其他外,保证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回返家园,归还其财产或给予公平补偿的条件,并在这方面强调相互承认前南斯拉夫各继承国家之间的协定产生的积极影响,

  欢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其他组织协助下在1996年9月14日举行选举,

  仍然严重关切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继续发生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事件,

  强调根据安全理事会1993年2月22日第808 (1993)号和1993年5月25日第827 (1993)号决议设立的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有效运作的重要性,

  欣悉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联邦在该地区的民族和解已获进展,

  呼吁签署和平协定的各方采取必要措施来推动各自领土内的民族和解,

  鼓励国际社会以双边方式或通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显著增强对该区域人民的人道主义支助,并促进人权、经济重建、遣返难民以及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举行自由选举,

  欢迎欧洲联盟为促进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所做的努力,并赞同特别报告员的建议,经济和其他援助必须以人权方面的积极进步为条件,

  强调当事各方对其人权承诺的履行关系到国际社会为重建和发展调拨资源的意愿,

  大批失踪人士仍然下落不明感到失望,尤其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境内,并赞许地注意到前南斯拉夫失踪人员问题国际委员会已经设立以及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担任主席的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由高级代表担任主席的失踪人士问题工作组和专家组各专家成员所作的努力,

  表示特别关切该地区妇女、儿童、老人、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少数群体以及其他易受伤害群体的处境,

  提请注意人权委员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伊丽莎白·雷恩夫人的报告和建议,包括最近1996年11月4日和11月12日 的报告,尤其是其中所载的建议,

  确认该地区各政府为满足特别报告员的建议而作出的努力,但这些建议尚未充分执行,

  回顾依照安全理事会1995年11月9日第1019(1995)号决议向安理会提出的关于克罗地亚境内人权状况的报告,

  又回顾其1995年12月22日第50/192号和第50/193号决议、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23日第1996/71号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特别是1995年8月10日第1009(1995)号决议和1996年11月15日第1079(1996)号决议,

  1.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人权不断遭受侵犯和迟迟不能充分执行《和平协定》的人权规定表示严重关切;

  2.  最强烈地谴责继续将某些人强行逐出其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的家园,例如最近在巴尼亚卢卡和莫斯塔尔发生的摧毁先前已被逐出境者的家园的做法,并呼吁立即逮捕和惩罚参与这些行动的个人;

  3.  谴责持续限制在斯普斯卡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联邦的某些地区境内以及斯普斯卡共和国与联邦之间的行动自由;

  4.  特别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的妇女和儿童表示关切,他们成为以强奸作为一种战争武器的受害者,并呼吁将强奸犯绳之以法,并同时确保受害人和证人得到适当的援助和保护;

  5.  坚决要求当事各方充分履行在《和平协定》中所作的保护人权的承诺,又坚决要求当事各方采取行动,促进和保护其本国境内各级政府的民主机构,确保意见自由和新闻自由,准许并鼓励结社自由, 包括建立政党的自由, 以及确保行动自由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当事各方遵守其本国宪法内的人权规定;

  6.  欢迎1996年11月14日部长级指导委员会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主席团在巴黎举行的会议的结论,会议的目的是确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过程文职综合计划的指导原则,特别是人权领域的指导原则;

  7.  呼吁订于1996年12月6日在伦敦举行的和平执行会议与会各方确保增进人权,包括《和平协定》缔约各方履行其各自的人权义务,以及加强国家机构,这是执行和平协定的新的文职结构的主要构成部分;

  8.  呼吁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加倍努力,特别在保护媒体的自由和独立方面建立民主规范,以及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9.  强烈敦促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撤消所有歧视性法律,一视同仁地适用所有其他法律,并且采取紧急行动,防止对任何族裔、民族、宗教或不同语言群体进行任意迫迁、驱离和歧视;

  10.  迫切要求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立即采取行动,停止压迫在科索沃的非塞尔维亚人, 防止发生针对他们的暴力行动,包括骚扰、殴打、酷刑、无证搜查、任意拘留和不公正的审判, 并且尊重桑贾克和伏伊伏丁那两地少数民族群体成员和保加利亚族少数的权利;

  11.  呼吁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立即采取行动,准许科索沃所有居民自愿和全面地参与该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特别是教育和医疗保健等事务,并确保该区域的所有居民不论种族都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和保护;

  12.  呼吁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属于任何族裔、民族、宗教或不同语言少数群体的人的基本自由;

  13.  又呼吁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加强努力,遵守民主准则特别是在萨格勒布市议会和保护媒体的自由和独立性,并与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充分合作,以确保东斯拉沃尼亚和平重归,尊重所有居民和返回的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人权,包括尊重他们安全和有尊严地留下、离开或返回的权利;

  14.  呼吁各方全面、一致地执行《和平协定》和《基本协定》;

  15.  敦促《和平协定》各方创造必要的政治、社会、经济条件,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能够安全地、有尊严地返回;

  16.  坚决要求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各有关当局与根据《和平协定》附件6设立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人权委员会充分合作,特别是要向人权调查员提供其要求的资料,并且要参加人权法庭的听询会,并要求斯普斯卡共和国改变其不与人权委员会合作的态度;

  17.  呼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人权委员会加强在指控的或明显的违反人权、或者指控的或明显的任何歧视方面的工作;

  18.  欢迎国际社会决心协助战后重建和发展援助,并鼓励扩大这些援助,但同时指出此种援助的必要条件应当是有关各方充分遵守已缔定的各项协定;

  19.  敦促当事各方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便尽早按照《和平协定》的规定,由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监督举行自由公正的市政府选举;

  20.  欢迎克罗地亚共和国在1996年9月20日颁布新的大赦法,其目的之一是增强当地塞尔维亚人的信心,并呼吁切实执行这项法律;

  21.  呼吁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让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迅速返回家园,并尽一切办法保障他们的安全和人权,并对以暴力和恫吓手段驱赶人们离开的人加以调查和逮捕;

  22.  强烈谴责斯普斯卡共和国当局、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和联邦内某些其他份子继续拒绝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则在一定程度上拒绝按照其在《和平协定》中达成的协议,逮捕和交出那些被起诉的据知在其境内的战争罪犯;

  23.  紧急呼吁签署《和平协定》的所有国家和所有方面依照安全理事会第827(1993)号决议履行其义务,与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充分合作,包括交出该国际法庭追查的人,并敦促所有国家和秘书长尽一切可能支持国际法庭,尤其是协助确保使被法庭起诉的人在法庭接受审判;

  24.  要求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政府,特别是斯普斯卡共和国当局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确保所有因执行本决议的机构和组织, 包括非政府组织,能完全自由地进入其领土;

  25.  欢迎人权委员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387、388并赞扬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在前南斯拉夫的人权实地行动所作出的持续努力;

  26.  敦促所有各方全面执行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27.  呼吁属于特别报告员职权范围内的国家和实体的当局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定期提供有关其为执行她的建议而采取行动的资料;

  28.  确认按照特别报告员以前的建议,重大的重建援助必须取决于尊重人权方面的表现,为此强调必须与国际法庭合作,并欢迎1996年11月14日在巴黎举行的部长级指导委员会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主席团会议在这方面的结论;391

  29.  欢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洲理事会、欧洲共同体监测团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监测和加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及该地区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努力;

  30.  呼吁签署《和平协定》及其附件的各方立即采取步骤,包括通过与前南斯拉夫失踪人士国际委员会、其他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和独立专家进行密切合作,查明失踪人士,特别是斯雷布雷尼察、泽泊、普里耶多尔、桑斯基莫斯特和武科瓦尔附近失踪的人士的身份、下落和命运,赞扬人权委员会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特别报告员、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任组长的追查下落不明人士进程工作组、由高级代表任组长的挖掘遗赅和失踪人士专家组开展的工作,并强调协调这一领域工作的重要性;

  31.  鼓励各国政府对自愿捐款的呼吁作出积极回应,以利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人权委员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不动产索赔受理委员会、前南斯拉夫境内失踪人士国际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和其他有关该地区和解、民主和正义的机构的工作;

  32.  决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继续审查这个问题。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