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17.  缅甸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重申所有会员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所载述并经《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盟约 及其他适用的人权文书所阐述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意识到联合国按照《宪章》,促进和激励对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意识到《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

  回顾其1995年12月22日第50/194号决议,

  还回顾人权委员会1992年3月3日第1992/58号决议, 其中除其他外,委员会决定任命一名特别报告员,与缅甸政府和人民包括被剥夺自由的政治领袖及其家人和律师建立直接接触,以期检查缅甸境内的人权情况并随时注意有关权力移交文职政府、起草新宪法、解除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缅甸恢复人权等方面的任何进展,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23日第1996/80号决议, 其中委员会决定将关于缅甸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一年,

  关切地注意到缅甸政府尚未对秘书长一名代表和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表示同意,

  严重关注缅甸政府仍未履行其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根据1990年的选举结果走向民主,

  回顾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昂山苏姬已于1995年7月10日被无条件释放,

  严重关注对昂山苏姬和其他政治领袖施加的旅行限制和其他限制,以及全国民主联盟成员和支持者最近由于和平行使其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而大批被捕,并震惊地注意到1996年11月9日对昂山苏姬和全国民主联盟其他成员的攻击事件,

回顾全国民主联盟成员于1995年末退出并随后被逐出国民大会,

  遗憾地注意到缅甸政府没有同昂山苏姬和其他政治领袖、包括各族裔群体的代表开展政治对话,

  严重关注如特别报告员所报道,缅甸境内的人权继续遭到侵犯,其中包括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杀害平民,酷刑、任意逮捕和拘留,在拘禁中死亡,缺乏适当法律程序,严厉限制意见、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侵犯行动自由,强迫迁移,强迫劳动和搬运,特别针对族裔和宗教上的少数群体实施压迫措施,

  回顾特别报告员的意见,认为不尊重与民主施政有关的各项权利,是缅甸境内所有重大侵犯人权事件的根源,

  还回顾缅甸政府与几个族裔群体缔结了停火协定,

  注意到缅甸境内的人权情况导致难民涌入邻近各国,从而给有关国家造成困难,

  1.  表示赞赏人权委员会关于缅甸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 并敦促缅甸政府同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

  2.  又表示赞赏秘书长的报告;

  3.  痛惜缅甸境内人权继续遭到侵犯;

  4.  缅甸政府允许全国民主联盟成员和支持者无限制地与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昂山苏姬和其他政治领袖联系和实际接触,并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康;

  5.  极力敦促缅甸政府立即和无条件释放被拘留的政治领袖和所有政治犯,确保他们人身完整并允许他们参加民族和解的进程;

  6.  敦促缅甸政府尽早同昂山苏姬和其他政治领袖、包括各族裔群体的代表进行实质性政治对话,认为这是促进民族和解与尽早充分恢复民主的最佳办法;

  7.  欢迎缅甸政府与秘书长进行的讨论,并进一步鼓励缅甸政府让秘书长的代表尽快进行访问,以便容许在缅甸境内开展更广泛的对话;

  8.  再次敦促缅甸政府依照其屡次作出的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按照人民在1990年民主选举中所表达的意愿恢复民主,并确保各政党和非政府组织自由运作;

  9.  表示关注1990年正式选出的代表大多受到排斥而未能参加为拟订新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而设的国民大会会议,而国民大会的目标之一是要继续使武装部队以领导作用参加该国今后的政治生活,并关切地注意到,国民大会的工作程序不允许选出的人民代表自由表达意见;

  10.  极力敦促缅甸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允许所有公民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各项原则自由参加政治进程,并加速向民主过渡的进程,特别是将权力移交给民主选出的代表;

  11.  还极力敦促缅甸政府确保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言论和集会自由、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以及保护在族裔和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并终止对生命权和人格完整的侵犯,终止酷刑、凌辱妇女、强迫劳动和强迫迁移,以及终止被强迫失踪和即决处决;

  12.  呼吁缅甸政府考虑成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39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393和《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

  13.  极力敦促缅甸政府履行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缔约国的义务,并鼓励缅甸政府同国际劳工组织更密切合作;

  14.  强调缅甸政府亟应特别重视该国监狱情况,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自由和机密地与囚犯联系;

  15.  吁请缅甸政府和缅甸境内敌对状态的其他当事方充分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 共有的第3条所规定的义务,停止对平民使用武器,保护包括儿童、妇女和在族裔和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在内的所有平民免受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之害,并利用公允的人道主义机构可能提供的各种服务;

  16.  鼓励缅甸政府创造必要条件,确保难民停止流入邻近各国,并创造条件方便他们在安全和体面条件下自愿回返和重新充分融入社会;

  17.  秘书长继续与缅甸政府进行讨论,以协助执行本决议和协助其致力实现民族和解,并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和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18.  决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这个问题。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