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19.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

  大会,

  回顾其制订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任务的1993年12月20日第48/141号决议,

  重申其对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承诺,

  回顾其1995年12月22日关于第三委员会工作安排和委员会1996-1997两年期工作方案的第50/465号决定,在其工作方案中包括题为“人权问题: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的项目,

  确认根据第48/141号决议,高级专员在消除目前的障碍、应付充分实现所有人权方面的挑战并防止世界各地持续发生《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指的各种侵犯人权事件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审议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

  强调使联合国人权机器顺利运转的重要性,

  1.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有效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的报告;

  2.  鼓励高级专员继续进行活动以履行大会第48/141号决议所规定的职责;

  3.  表示赞赏高级专员以建设性的方式执行其职责;

  4.  决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上题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的分项下审议此问题。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