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22. 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
大会, 审议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工作报告以及该报告所附经委员会核准的《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案文, 铭记《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 特别回顾《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 的各项规定, 并回顾其关于外层空间活动的各项有关决议, 铭记第二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 和其他与此领域有关的国际会议的建议, 认识到国家间及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在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范围和意义日益增大, 考虑到在国际合作活动中取得的经验, 深信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以便为了互利和所有有关各方利益而在该领域实现广泛有效协作的必要性和意义, 期望促进下述原则的实施,即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应是为了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成为全人类的事业, 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1996年12月13日
第83次全体会议
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
1. 应根据包括《联合国宪章》和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4 在内的国际法的各项规定开展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下称“国际合作”)。开展这一国际合作应是为了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不论其经济、社会或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如何,并应成为全人类的事业。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2. 各国均可在公平和可以相互接受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参加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所有方面。这种合作活动的合同条件应当公平合理,应当完全符合有关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例如知识产权。 3. 所有国家,特别是具有有关空间能力和正在进行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方案的国家,应当在公平和可以相互接受的基础上帮助促进和推动国际合作。在这方面,应当特别注意到发展中国家和空间方案刚起步的国家在与空间能力较先进的国家开展国际合作时所产生的福利和利益。 4. 开展国际合作时应当采取有关国家认为最有效和适当的方式,除其他外,包括政府与非政府的方式;商业与非商业的方式;全球、多边、区域或双边的方式;以及各种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 5. 国际合作在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需要的同时,应考虑到它们对技术援助的需要和合理有效地分配财政和技术资源,尤其应当致力达到下列目标: (a) 促进空间科学和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 (b) 推动有关国家的实用和适当空间能力的发展; (c) 促进各国在可以相互接受的基础上交流专业知识和技术。 6. 国家机构和国际机构、研究机构、发展援助组织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当考虑如何适当发挥空间应用和国际合作的潜力,以求实现其发展目标。 7. 应当加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作用,除其他外,应发挥在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领域中作为国家和国际活动交流信息论坛的作用。 8. 应当鼓励所有国家根据其空间能力及其参与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程度,为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和国际合作领域的其他倡议作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