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23.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6日第50/27号决议,

  深信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以及继续努力将由此获得的利益造福所有国家是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并深信在这个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为此联合国应当继续作为一个协调中心,

  重申国际合作在发展法规,包括空间法有关规范方面的重要性,以及这些规范对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所起的重要作用,

  强调尽可能广泛遵守促进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的重要性,

  关切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可能性,

  确认所有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强大空间能力的国家,都应对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这一目标作出积极贡献,作为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

  考虑到空间残块是所有国家都关心的一个问题,

  注意到在进一步发展空间的和平探索和应用方面以及在各种国家项目和空间合作项目方面取得的进展,这些进展有助于国际合作,并注意到在这个领域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第二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 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的工作报告,

  1.  赞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的工作报告;8

  2.  尚未成为关于利用外层空间的各项国际条约 缔约国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这些条约;

  3.  注意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通过其各工作组继续进行大会第50/27号决议所规定的工作;

  4.  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在考虑到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关注问题的情况下,应当:

  (a) 继续审议对《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进行审查及可能修改的问题;

  (b) 通过其工作组,继续审议有关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以及地球静止轨道的性质和利用的事项,包括审议在不妨碍国际电信联盟的作用的情况下确保合理和公平使用地球静止轨道的方式和方法;

  5.  又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在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尚未有结果前,工作组应暂停审议《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但不应影响该工作组就该项目重新召开会议的可能性,只要法律小组委员会认为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1997年的会议已取得足够进展值得重新召集工作组会议;

  6.  注意到法律小组委员会报告10中所述,该小组委员会已根据可作为今后工作的新增强的依据的最近建议对地球静止轨道问题进行审议;

  7.  赞同法律小组委员会关于工作安排的建议和协议;

  8.  注意到法律小组委员会主席在第三十五届会议上就法律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与小组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了无限制的非正式协商,包括审议委员会报告所提可能增列议程中的其他项目;并注意到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所提若干建议在执行之后一般均承认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的工作方法有所改进;

  9.  欢迎法律小组委员会按照大会第50/27号决议第12段的要求审查了对简要记录的需要情况,并自第三十六届会议起得到未经编辑的录音誊本,以取代简要记录;

  10.  满意地注意到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已按照大会第50/27号决议第11段得到未经编辑的录音誊本,代替逐字记录,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将评价未经编辑的录音誊本的使用情况,将委员会使用录音誊本的经验告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

  11.  注意到委员会按照大会第50/27号决议第9段,在第三十九届会议上重新召开了全体工作组会议,审查委员会及其各附属机构的工作方法;

  12.  赞同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的报告所载有关其工作方法的建议;

  13.  注意到委员会主席按照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达成的协议举行了和酌情在休会期间继续进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非正式协商,以期在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之前就制定新的主席团组成方法方面取得一致意见,铭记着公平地理分配和轮换原则,各代表团和代表团集团所提一切建议,包括有必要重组议程和审查会期等,都在非正式协商的架构内予以考虑;

  14.  同意如委员会各成员就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工作方法的有关措施,包括主席团的组成和选举、各机构的会期和法律小组委员会议程上增列项目等问题取得协商一致意见,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1997年会议将执行这些措施,作为1997年的过渡安排;

  15.  注意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继续进行大会第50/27号决议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16.  满意地注意到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继续优先审议议程上关于空间残块的问题,并注意到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的工作根据其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多年工作计划,集中于测量空间残块、了解这种状况的数据和对空间系统的影响等课题;

  17.  同意关于审议空间残块的项目的多年工作计划应继续灵活执行;

  18.  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在考虑到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问题的情况下,应当:

  (a) 优先审议下列项目:

   ㈠ 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和联合国系统内各种空间活动的协调;

   ㈡ 第二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6的执行情况;

   ㈢ 关于以卫星遥感地球的问题, 特别包括对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应用;

   ㈣ 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㈤ 空间残块;

  (b) 审议下列项目:

   ㈠ 关于空间运输系统及其对未来空间活动的影响的问题;

   ㈡ 在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情况下,审查地球静止轨道的物理性质和技术特征以及审查其利用和应用,特别包括在空间通讯领域的利用和应用以及其他有关空间通讯发展的问题;

   ㈢ 有关生命科学,包括空间医学的事项;

   ㈣ 与地球环境有关的国家和国际空间活动的进展, 特别是地圈-生物圈(全球变化)方案的进展;

   ㈤ 有关行星探索的事项;

   ㈥ 有关天文学的事项;

   ㈦ 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特别注意的主题: “直接广播的空间系统和空间研究的全球信息系统”; 应请空间研究委员会和国际航天学联合会同会员国联系,安排一次专题讨论会, 尽可能广泛邀请各方参加,在小组委员会会议的第一个星期内举行,以补充在小组委员会范围内就此特别主题进行的讨论;

  19.  认为在上文第18段(a)㈡方面,尤其亟需执行下列各项建议:

  (a) 所有国家都应有机会利用空间医学研究所得的技术;

  (b) 应加强和扩大国家和区域两级的数据库, 并应建立一个国际空间信息服务机构,以担负协调中心的职能;

  (c) 联合国应支持在区域一级建立适当的培训中心,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与执行空间方案的机构挂钩;应通过各金融机构为发展此类中心提供必要的资金;

  (d) 联合国应组织一项研究金方案,使各发展中国家选定的大学毕业生或研究生能够深入和长期地接触空间技术或空间应用;并应鼓励在联合国系统以外,通过其他双边和多边安排提供这种接触的机会;

  20.  赞同经委员会赞同的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评价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执行情况全体工作组在其报告中所提出的各项建议;

  21. 还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应再次召开评价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执行情况全体工作组会议,以继续其工作;

  22.  各会员国就关于有核动力源空间物体的安全问题的国家和国际研究定期向秘书长提出报告;

  23.  赞同空间应用专家向委员会提出的1997年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

  24.  强调充分执行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特别是通过联合国系统促进建立和加强区域合作机制的建议;

  25.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各国政府和从事外层空间领域或与空间有关事项工作的其他政府间组织采取有效行动,以期执行外空会议各项建议,并请秘书长就外空会议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26.  满意地注意到,按照大会第50/27号决议第30段并在上文第19段(c)的范围内,亚洲及太平洋空间科学和技术教育中心已于1996年4月开始执行第一个教育方案,其他各区域委员会所涵盖的区域在设立空间科学和技术教育中心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

  27.  注意到按照大会第50/27号决议第33段内的建议,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继续讨论了在本世纪末之前举行第三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的可能性,并注意到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继续这项讨论,以期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确定建议;

  28.  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召开一个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开放的委员会特别会议(第三次外空会议),最好是在1999年召开,除非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讨论议程的进展情况显示在2000年举行更为适宜;

  29.  委员会和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担任第三次外空会议的筹备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外层空间事务处则担任执行秘书处;并请筹备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报告8第178至185段交付的任务, 并就第三次外空会议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30.  认识到1996年在乌拉圭埃斯特角举行的第三次美洲空间会议在促进空间活动区域合作方面的贡献,并认识到秘书长关于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6的执行情况的报告7第13段提到的各次会议;并吁请各区域委员会支持这些活动;

  31.  建议更多注意与保护和维护外层空间环境有关的所有各方面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影响地球环境的那些问题;

  32.  认为会员国必须更多注意包括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与空间残块碰撞的问题和空间残块的其他方面问题,要求各国继续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以发展监测空间残块的更佳技术,收集和散发关于空间残块的数据,并考虑尽可能提供有关资料给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

  33.  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强大空间能力的国家,对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作为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

  34.  强调有必要增进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利益,并须有秩序地增进有利于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持续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活动;

  35.  委员会考虑到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和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所表示的意见,作为优先事项,继续审议维持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目的的方式和方法,并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36.  还请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继续审议题为“空间技术的附带利益:审查目前的状况”的议程项目;

  37.  赞同委员会给予行星协会以常驻观察员地位的决定;

  38.  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继续,并斟酌情况增进它们同委员会的合作,并向委员会提交各自有关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工作进度的报告;

  39.  委员会按照本决议,继续斟酌情况,进行审议外层空间活动新项目的工作,并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其中包括认为今后应该研究哪些题目的意见。
 

1996年12月13日
第83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