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26.  援助因1967年6月及其后的敌对行动
而流离失所的人

  大会,

  回顾其1967年7月4日第2252(ES-V)号和1967年12月19日第2341 B(XXII)号决议及其后所有相关决议,

  又回顾安全理事会1967年6月14日第237(1967)号决议和1968年9月27日第259(1968)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按照1995年12月6日大会第50/28 C号决议提出的报告,

  还注意到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主任专员关于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的报告,

  关切1967年6月及其后的敌对行动造成持续的人间苦难,

  注意到1993年9月13日以色列国政府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 中关于让1967年以来流离失所的人进入的方式的有关规定,并且关切商定的进程迄今仍未实现,

  1.  重申因1967年6月及其后的敌对行动而流离失所的所有人都有权返回其自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领土内的家园或旧居;

  2.  表示希望通过双方在《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27第十二条中议定的机制让流离失所的人加速返回;

  3.  与此同时,赞同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主任专员作出努力,尽量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于紧急基础上作为一项临时措施,继续向因1967年6月及其后的敌对行动而目前流离失所并亟须继续获得援助的该地区的人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

  4.  强烈呼吁所有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为上述目的向难民救济工程处和其他有关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慷慨捐助;

  5.  秘书长同主任专员协商后,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开始以前,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
 

1996年12月13日
第83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