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28.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的活动

  大会,

  回顾其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号、1948年11月19日第212(III)号、1949年12月8日第302(IV)号决议及其后一切有关决议,

  又回顾安全理事会各有关决议,

  审议了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主任专员关于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的报告,

  注意到主任专员报告所载1996年9月22日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咨询委员会主席给主任专员的信,

  审议了秘书长按照1993年12月10日大会第48/40 E、 48/40 H 和48/40 J 号以及1994年12月9日第49/35 C号决议提出的报告,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一百条、一百零四条和一百零五条以及《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申明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适用于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

  注意到巴勒斯坦难民四十多年来失去了家园、土地和生计,

  又注意到在被占领的整个巴勒斯坦领土以及其他行动地区,即黎巴嫩、约旦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内的巴勒斯坦难民的持续需要,

  还注意到工程处难民事务干事在为巴勒斯坦人民,尤其是巴勒斯坦难民提供保护方面所做的宝贵工作,

  深切关注工程处的危急财政情况及其对工程处继续向巴勒斯坦难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有关救急方案所产生的影响,

  注意到工程处新的和平执行方案的工作,

  欢迎以色列国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于1993年9月13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及其后的各项执行协定,包括1995年9月2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

  注意到1994年6月24日达成的列入工程处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一份换函中的协定,

  注意到工程处咨询委员会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按照大会1993年12月10日第48/417号决定建立的工作关系,

  1.  赞赏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主任专员以及所有工作人员所作的不懈努力和宝贵的工作;

  2.  还表示赞赏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咨询委员会,并请它继续作出努力和经常向大会通报其活动,包括充分执行第48/417号决定的情况;

  3.  欢迎工程处总部完成向加沙的搬迁和工程处与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签署《总部协定》;

  4.  感谢东道国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支持工程处履行其责任;

  5.  要求占领国以色列承认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37的法律适用性,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6.  又要求以色列就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内工程处工作人员的安全、机构的保护和工程处设施安全的维护方面遵守《联合国宪章》第一百、一百零四和一百零五条以及《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36

  7.  再次要求以色列政府就以色列一方的行动对工程处财产和设施所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

  8.  主任专员着手向被占领领土内的巴勒斯坦难民及其后裔颁发身份证;

  9.  注意到色列国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签署《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38及其后的各项执行协定所造成的新局面对工程处的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呼吁工程处同联合国被占领领土特别协调员、各专门机构和世界银行密切合作,继续为被占领领土内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发展作出贡献;

  10.  又注意到所有行动领域仍然需要工程处的运作;

  11.  还注意到工程处的和平执行方案取得重大成就;

  12.  促请所有国家、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继续并更多向工程处提供捐助,以减轻目前的财政困难情况,并支助工程处继续向巴勒斯坦难民提供最基本和有效的援助。
 

 
1996年12月13日
第83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