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29.  巴勒斯坦难民的财产及其收益

  大会,

  回顾其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号和1981年12月16日第36/146 C号决议及其后所有关于这个问题的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依照1995年12月6日第50/28 F号决议提出的报告,

  又注意到联合国巴勒斯坦和解委员会关于1995年9月1日至1996年8月31日期间的报告,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法原则确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的原则,

  特别回顾其1950年12月14日第394(V)号决议,其中责成和解委员会同有关各方协商,规定保护巴勒斯坦阿拉伯难民的权利、财产和利益的措施,

  注意到和解委员会在其第二十二次进度报告中宣布已完成阿拉伯财产的清查和估价方案,并注意到土地办事处存有阿拉伯业主一览表和列明阿拉伯财产的地点、面积和其他细节的文件档案,

  回顾在中东和平进程的框架内,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和以色列政府在1993年9月13日《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 中同意就永久地位问题,包括重要的难民问题开始谈判,并呼吁开始这些谈判,

  1.  重申按照正义与公平的原则,巴勒斯坦阿拉伯难民有权享有其财产及这些财产的收益,

  2.  秘书长同联合国巴勒斯坦和解委员会协商,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以色列境内的阿拉伯财产、资产和财产权,并对现有记录加以保存和予以现代化;

  3.  再次要求以色列向秘书长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以执行本决议;

  4.  要求所有有关方面向秘书长提供所掌握可以协助其执行本决议的有关以色列境内阿拉伯财产、资产和财产权的任何资料;

  5.  促请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双方按照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在中东和平进程最后地位谈判框架内,处理巴勒斯坦难民财产及其收益的重要问题;

  6.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6年12月13日
第83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