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45.  托克劳问题

  大会,

  审议了托克劳问题,

  审查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报告里有关托克劳问题的一章,

  回顾1994年7月30日托克劳最高当局宣布的关于托克劳未来地位的庄严声明,表示目前正积极审议托克劳自决法令和托克劳自治宪法,并表示托克劳目前宁愿具有新西兰的自由联合邦的地位,

  又回顾庄严声明中强调托克劳计划与新西兰结成自由联合邦关系的各项条件,其中包括预期除了外在利益外,新西兰为提高托克劳人民的福利继续提供援助的形式将在这种关系的框架内明确规定,

  赞赏地注意到新西兰作为管理国就托克劳问题继续同特别委员会全力合作,并随时准备允许联合国视察团访问该领土,

  回顾联合国视察团曾于1994年访问托克劳,

  注意到托克劳作为小岛屿领土反映了大多数剩余非自治领土的状况,

  又注意到托克劳作为非殖民化成功的案例研究对于联合国努力完成其非殖民化工作具有广泛意义,

  1.  注意到托克劳仍坚定致力于发展自治和拟订一项自决法令,使其可以依照大会1960年12月15日第1541(XV)号决议附件第六项原则所载的非自治领土未来地位备选办法确定其地位;

  2.  又注意到托克劳打算按照自己的步骤制订自决法令:

  3.  赞扬托克劳在与其人民的广泛协商的基础上,寻求能反映其独特传统和环境的国民政府形式并制定制宪的进程;

  4.  确认新西兰与托克劳在《1996年托克劳修正法令》方面的合作,该法令赋予托克劳国民政府立法权,补充1994年授予的行政权;

  5.  又确认鉴于当地资源不能充分满足自决的物质方面,托克劳需要再次获得保证,并确认外部伙伴仍然有责任协助托克劳平衡其最大限度自力更生的愿望与外部援助的需要;

  6.  欢迎新西兰政府保证就托克劳问题履行其对联合国承担的义务,并遵从托克劳人民对其未来地位自由表示的意愿;

7.  管理国和联合国机构继续为托克劳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援助。
 

1996年12月13日
第83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