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48. 联合国同国际移徙组织的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92年10月16日第47/4号决议给予国际移徙组织以观察员地位,

  还回顾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实现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

  又回顾国际移徙组织协助应付移徙工作的挑战,坚持人道和有秩序移徙对移徙者和社会都有好处的原则,增进对移徙问题的了解,通过移徙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为切实尊重人的尊严和为移徙者的福祉而工作,

  肯定两个组织需要在共同关注的事务中加强已经存在的合作,

  注意到两个组织希望巩固和增进它们之间在经济、社会、人道主义和行政领域的现有合作,

  1.  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同国际移徙组织在1996年6月25日缔定《合作协定》;

  2.  联合国秘书长采取适当措施,同国际移徙组织总干事协商,确保两个组织秘书处之间所需的有效合作和联系,以便确保两个组织的行动相辅相成;

  3.  联合国秘书长同国际移徙组织总干事协商,促进就共同关注事务加强有系统的协商;

  4.  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其他组织、基金和计划署同联合国秘书长及国际移徙组织总干事合作,以便开展、维持和增加同国际移徙组织的协商和方案,以实现其目标;

  5.  秘书长确保在题为“国际移徙与发展,包括召开一个联合国国际移徙与发展会议”的议程项目下并根据1995年12月20日第50/123号决议提交报告时,让大会获悉根据1996年6月25日《合作协定》联合国同国际移徙组织的合作发展情况。
 

 
1996年12月13日
第84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