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50. 援助巴勒斯坦人民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20日第50/58H号决议,

  还回顾以前关于这一问题的各项决议,

  欢迎以色列国政府和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签订1993年《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 并随后签订各项执行协定,包括1995年《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

  严重关切整个被占领土内巴勒斯坦人民所面临的艰难经济和就业状况,

  意识到迫切需要改善被占领土内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以及巴勒斯坦人民的生活条件,

  认识到发展在被占领状态下难以进行,在和平稳定的环境中则最易于推进,

  注意到鉴于和平进程的最近发展,巴勒斯坦人民及其领导人面对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挑战,

  意识到亟需考虑到巴勒斯坦的优先事项,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国际援助,

  注意到1996年5月21日至23日在开罗召开的联合国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援助讨论会:“建设巴勒斯坦的经济-挑战和前景”,

  强调需要联合国充分参与建立巴勒斯坦体制的进程,并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广泛的援助,包括选举、警察训练和公共行政方面的援助,

  注意到1994年6月秘书长任命了一名联合国驻被占领土特别协调员,

  欢迎1993年10月1日在华盛顿特区召开的支持中东和平会议的结果,以及特设联络委员会的设立、世界银行作为其秘书处所进行的工作、协商小组的设立和1996年1月9日在巴黎召开的经济援助巴勒斯坦人民问题部长会议,

  审议了秘书长1996年6月21日的报告,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2.  感谢秘书长在援助巴勒斯坦人民方面作出迅速响应和努力;

  3.  还感谢曾经并继续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援助的会员国、联合国机构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4.  强调联合国驻被占领土特别协调员的工作以及在秘书长的主持下采取步骤确保在整个被占领土内建立联合国活动的协调机制都极为重要;

  5.  促请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国际金融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区域组织和区域间组织尽可能迅速和慷慨地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经济和社会援助,以协助西岸和加沙的发展,并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密切合作,通过巴勒斯坦的正式机构提供这种援助;

  6.  吁请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和机构针对巴勒斯坦人民的迫切需要,并依照巴勒斯坦权利机构制订的巴勒斯坦优先事项,加紧提供援助,尤其着重国家执行和能力建设;

  7.  促请各会员国按照适当的贸易规则,以最优惠条件对西岸和加沙的出口产品开放市场;

  8.  吁请国际捐助者加速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所认捐的援助,以满足他们的迫切需要;

  9.  提议于1997年由联合国主持召开关于巴勒斯坦经济问题讨论会;

  10.  秘书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本决议执行情况报告,内载:

  (a) 对巴勒斯坦人民实际得到的援助的评估;

  (b) 对仍未满足的需要的评估以及有效针对这些需要的具体提议;

  11.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内题为“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包括特别经济援助的协调”的项目下列入一个题为“援助巴勒斯坦人民”的分项目。
 

1996年12月13日
第84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