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52.  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经费的筹措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经费筹措问题的报告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

  回顾安全理事会1995年12月21日第1035(1995)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为期一年,

  又回顾安全理事会1996年7月15日第1066(1996)号决议,其中安理会核准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继续监测普雷夫拉卡半岛的非军事化情况,

  还回顾其关于该特派团经费筹措问题的1996年4月11日第50/481号决定和1996年6月7日第50/241号决议,

  重申该特派团的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回顾其过去的决定,为了应付该特派团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对于这一行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提供较多的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的经费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注意到必须为该特派团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够履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规定的职责,

  1.  注意到截至1996年11月30日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的摊款缴付情况,包括欠缴摊款1 370万美元,相当于该特派团自成立至1996年12月20日为止摊款总额的12%;注意到约有27%的会员国已足额缴付摊款,并促请所有其他有关会员国,尤其是欠款国,确保缴付其所欠摊款;

  2.  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负担;

  3.  表示赞赏已足额缴付摊款的会员国;

  4.  促请所有其他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按时缴付其对该特派团的摊款;

  5.  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6.  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以最有效率和最节省的方式管理该特派团;

  7.  决定除已按照大会第50/241号决议的规定为199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拨出的毛额75 619 800美元(净额72 225 600美元)外,再拨出毛额75 619 800美元(净额72 225 600美元),充作该特派团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的维持费用,其中包括给维持和平行动支助帐户的1 918 300美元;

  8.  又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并考虑到已经按照大会第 50/241号决议分摊毛额75 619 800美元(净额72 225 600美元),由各会员国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第4段所规定、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 A号、1995年7月20日第49/249 A号、1995年9月14日第49/249 B号和1996年4月11日第50/224号决议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 A号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51 B号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分摊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所需的额外毛额75 619 800美元(净额72 225 600美元),每月分摊毛额12 603 300美元(净额12 037 600美

元),同时考虑到大会1994年12月23日第49/19 B号决议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71 A号决定所定的1997年分摊比额表,但须安全理事会作出决定,将该特派团的任务延至1996年12月20日以后;

  9.  还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核定的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额外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3 394 2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8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10.  各方向该特派团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这些捐助将酌情按照大会1988年12月21日第43/230号、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A号和1991年5月3日第45/258号决议规定的程序管理;

  11.  决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继续审查题为“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经费的筹措”的议程项目。
 

1996年12月16日
第85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