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57. 联合国国际法十年
大会,
回顾其1989年11月17日第44/23号决议,其中宣布1990至1999年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
又回顾按照第44/23号决议,这十年的主要宗旨除其它外,应为:
(a) 促进对国际法原则的接受和尊重;
(b) 促进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手段和方法, 包括诉诸国际法院和充分尊重国际法院;
(c) 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d) 鼓励关于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和更广泛了解,
并回顾其1994年12月9日第49/50号决议,其后附有十年第三期(1995-1996年)的活动方案,
表示赞赏秘书长按照1995年12月11日第50/44号决议提出的报告,
审议了上述报告,
回顾第六委员会在大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设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工作组,以拟订能得到一般接受的关于十年活动方案的建议,
注意到第六委员会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上按照第50/44号和以前有关该项目的所有决议,重新召集了该工作组继续进行其工作,
审议了工作组主席向第六委员会提出的口头报告,
1. 表示赞赏第六委员会在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工作组的框架内,拟订了十年最后期(1997-1999年)的活动方案,并请工作组按照其任务和工作方式,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上继续进行工作;
2. 又表示赞赏曾开展活动执行十年第三期(1995-1996年)方案的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这些活动包括主办关于国际法各种议题的会议;
3. 通过载于本决议附件内的十年最后期(1997-1999年)活动方案;
4. 怀着对秘书长的赞赏,回顾于1995年3月13日至17日成功地举办了联合国国际公法大会,重点是十年的四个主要宗旨,以及二十一世纪的新挑战和期望,并对该大会会议录的出版表示欢迎;
5. 欢迎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新手段;
6. 鼓励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继续努力,使《联合国法律年鉴》的出版赶上时间;
7. 请方案中提及的所有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开展方案中所列的有关活动,并向秘书长提供这方面的资料,以转交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
8. 请秘书长根据上文第7段所述资料以及关于联合国与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有关的活动的新资料,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关于方案执行情况的最后报告;
9. 鼓励各国酌情在国内传播秘书长的报告所载的资料;
10. 呼吁各国和从事国际法领域工作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部门为推动方案的执行作出财政捐助或实物捐助;
11. 再次请秘书长提请各国和从事国际法领域工作的国际组织和机构注意本决议所附的方案;
12. 赞赏地注意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包括就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问题所进行的活动;
13.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6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附 件
联合国国际法十年最后期(1997-1999年)的活动方案
一、促进对国际法原则的接受和尊重
1. 大会考虑到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成功执行联合国国际法十年方案的基本条件,吁请各国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按照《联合国宪章》行事,并鼓励各国和国际组织促进对国际法原则的接受和尊重。
2. 请尚未成为现有的多边条约、特别是同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有关的多边条约缔约国的国家考虑成为缔约国。请主持缔结这些条约的国际组织表明是否定期发表有关这些多边条约的批准和加入情况的报告,如果不发表的话,请它们表明它们认为这样做有无助益。对于过了相当长时间仍未得到广泛参加或生效的条约,应考虑这些条约的问题和引起这种情况的原因。
3. 鼓励各国和国际组织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技术咨询,促使它们根据本国的法律制度,参与多边条约拟订过程,包括加入和执行多边条约。
4. 鼓励各国就它们作为缔约国的多边条约所规定的执行这些条约的办法和手段向秘书长提出报告。同样,也鼓励国际组织就它们主持缔约的多边条约所规定的执行这些条约的办法和手段,向秘书长提出报告。请秘书长根据这些资料,编写一份报告,提交给大会。
5. 大会认识到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重要性,注意到目前为促进该领域现有国际文书的执行而作出的努力。
二、促进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手段和方法,
包括诉诸国际法院和充分尊重国际法院
6. 请各国、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区域组织、包括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以及国际法协会、国际法研究所、西-葡-美国际法研究所和从事国际法领域工作的其他国际机构和各国的国际法协会研究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手段和方法,包括诉诸国际法院和充分尊重国际法院,并向第六委员会提出促进上述做法的建议。
7. 注意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6年10月成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鼓励各国和该公约附件六第20条所述的其他实体考虑按照公约附件六第21条利用该法庭,和平解决争端。
8. 考虑到本节第6段所述的建议,并适当顾及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中所载的建议,第六委员会应酌情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或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工作组的报告,审议下列问题:
(a) 加强使用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和方法,并特别注意联合国发挥的作用,以及及早察觉、防止和控制争端的方法;
(b) 在国际法具体领域发生的争端的和平解决程序;
(c) 鼓励国际法院的作用得到更广大认知和鼓励更广泛地使用国际法院来和平解决争端的办法和手段;
(d) 加强区域组织与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合作;
(e) 更广泛地使用常设仲裁法院。
三、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
9. 请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区域组织,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关于它们在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方面的工作结果和方案的资料摘要,包括对各自专门领域未来工作的建议,并说明进行此种工作的适当论坛。同样地,请秘书长编写关于联合国这方面活动,包括国际法委员会活动的报告。此类资料应由秘书长以一份最后报告提交第六委员会。
10. 请各国根据上文第9段所述的资料提出建议,以供第六委员会审议并酌情作出建议。特别是,应努力查明国际法上可能已具备条件加以逐渐发展或编纂的领域。
11. 第六委员会应参考大会1952年11月6日第684(VII)号决议研究其除其他外在拟订法律条款和划一使用大会通过的国际文书法律名词方面的协调作用。请各国向第六委员会提出这方面的提议。
12.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应继续研究关于加强联合国系统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可能措施。在这方面,特别委员会应考虑到联合国内、特别是大会内关于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报告的辩论。
四、鼓励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
13. 鼓励各国和十年方案提到的国际组织及机构在考虑十年方案最后期的适当活动时,考虑以下活动:
(a) 出版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的法律顾问、学者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撰写的国际法问题论文,提供从他们的观点对国际法有用的看法;
(b) 在国际法十年剩余的年份里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就国际法某些选定的专题或主题举办专题讨论会、大小型会议、研讨会和演讲,以推展十年的宗旨。考虑的专题可以包括(不限制其他的建议):联合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更有效执行国际法规则的方法;条约和其他文书形式例如决议、宣言等的优缺点;国际法委员会将来的专题;国际法院在解决争端和提供咨询意见方面的作用。
14. 在十年的范围内, 联合国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咨询委员会应继续酌情及时拟订指导方案活动的有关准则,
并就在这个方案下按照这种准则进行的活动向第六委员会提出报告。应特别强调支助已在进行国际法研究和教育的学术和专业机构;在没有这些机构的地方,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应鼓励建立这些机构。鼓励各国和其他公私机构对加强这个方案作出贡献。
15. 鼓励各国和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学院将国际法列为其课程中的主科。也鼓励它们为修读法律、政治学、社会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学生开设国际法课程;它们应探讨在中、小学课程中编入国际法专题的可能性。它们也应考虑开办以职业培训为目的的国际公法课程,和开设各个国际法领域的实习课程。应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大学级院校互相合作以及同发达国家的院校合作。
16. 各国应考虑举行国家和区域级的专家会议,以便研究编写国际法课程的范例课程和教材、培训国际法师资、编写国际法教科书、使用现代技术以促进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等问题。
17. 各国、国际组织及专业和学术机构应考虑向联合国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咨询委员会拟议设立的联合国国际法视听图书馆提供材料。
18. 鼓励各国为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官、外交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以及军事人员举办国际法特别培训。请联合国训练研究所、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海牙国际法学院、国际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各区域组织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这方面同各国继续进行合作。
19. 在军事人员培训方面,鼓励各国促进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环境的原则的教学和传播;各国应考虑是否可能采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编纂的军事手册和指令的准则。
20. 鼓励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尤其是实际从事国际法工作的人士之间的合作,在国际法领域交流经验和互相协助,包括协助提供国际法教科书和手册。
21. 为了使人们对国际法的实际工作有更好的了解,各国、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如尚未出版关于其工作的摘要、汇编或年鉴,应努力予以出版。它们也应将这种材料输进电脑网络,以便更广泛地即时传播。鼓励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继续在这方面作出努力,包括参与全球法律信息网项目。
22. 鼓励联合国秘书长同国际法院书记官处合作,在可行的范围内及时以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出版正在编写的《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48-1991年)》修订本。
23. 请其他国际性法院和法庭,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更为广泛地传播其判决和咨询意见,并且考虑编写专题性或分析性摘要。
24. 鼓励尚未出版在其主持下缔结的条约的国际组织出版那些条约。也鼓励及时出版《联合国法律年鉴》。
五、程序和组织问题
25. 第六委员会是十年方案的协调机构,主要通过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工作组进行工作,并由秘书处提供协助。大会可以考虑到底是由一个会期内、休会期间还是现有的机构来进行方案的具体活动。
26. 鼓励各国视需要成立可协助执行十年方案的国家、分区域和区域委员会。鼓励非政府组织酌情在其活动领域内宣扬十年的宗旨。
27. 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包括私人部门在内的其他来源的自愿捐助是很有用的,应予大力鼓励,以期执行十年的方案。为此目的,大会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由秘书长负责管理的信托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