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59.  1999年纪念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和
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将采取的行动

  大会,

  注意到1999年标志着由俄罗斯倡议在海牙举行的历史性的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

  回顾其1989年11月17日第44/23号决议,其中宣布联合国国际法十年于1990年开始,1999年结束,纪念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

  认识到第一次和第二次国际和平会议,以及国际联盟和其后的联合国,大大鼓励了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从而对维持国际与平及安全作出了贡献,

  又认识到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成立了常设仲裁法院,对解决可能导致和平遭受破坏的国际争端或局势作出了宝贵贡献,

  回顾第二次国际和平会议的《最后文件》包含一项召开第三次国际和平会议的提议,

  回顾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其做法之一是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

  回顾根据其第44/23号决议,国际法十年的主要宗旨之一是促进解决国家间争端的途径和方法,包括诉诸国际法院和充分尊重国际法院,

  又回顾第六委员会在大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召集了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工作组开会,以草拟能得到一般接受的十年活动方案建议,而且该工作组在大会此后历届会议上都再次召开会议,大会第五十届会议也请它继续进行工作,

  强调国际社会有必要继续努力,以期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使国际法得到充分遵守,并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回顾大会第44/23号决议请秘书长就十年的方案和在此十年内采取的适当行动,包括在十年结束时举行第三次国际和平会议或其它合适的国际会议的可能性,征求会员国和有关国际机构以及从事这一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注意到第九届不结盟国家运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重申了大会第44/23号决议以及不结盟运动对联合国国际法十年方案的强烈支持,包括支持在十年结束时亦即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纪念之际举行第三次国际和平会议的建议,

  又注意到俄罗斯联邦关于召开第三次国际和平会议以期审议即将迈入21世纪的后冷战世界的国际法律与秩序问题的提议,

  深信联合国的专长和知识可以大大有助于这一提议的详细拟订,

  1.  认为应该为纪念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和联合国国际法十年于1999年结束拟定一个行动方案;

  2.  俄罗斯联邦和荷兰两国政府作为紧急事项,安排与其他有兴趣的会员国就1999年将采取的行动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初步讨论,并为此征求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有关的政府间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合作;

  3.  吁请联合国的主管机关、计划署和专门机构研究为此目的提供协助的可能性;

  4.  决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题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项目下列入一个题为“1999年纪念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和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将采取的行动”的分项目。
 

1996年12月16日
第85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