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60.  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

  大会,

  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

  强调进一步进行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的重要性,这是实施《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 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的一种方法,

  又强调国际法委员会在实现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各项目标方面的作用,

  认识到将法律问题和起草问题,包括可能提交给国际法委员会作更仔细审议的专题,发交第六委员会,并使第六委员会和国际法委员会能够进一步增进它们对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的贡献,是可取的做法,

  回顾必须不断地审查那些初次或再次引起国际社会注意,可能适合逐渐发展和编纂成为国际法,因而也许可以列入国际法委员会未来的工作方案的专题,

  强调第六委员会在就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进行辩论时,如能作好安排,提供条件使报告中所述的每一个主要专题都能得到专心处理,将是有益的,

  希望进一步加强第六委员会作为政府代表机构同国际法委员会作为独立法律专家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以期改善这两个机构之间的对话,

  1.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

  2.  表示赞赏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所完成的工作,特别是完成了《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的最后条款草案和关于国家责任的暂定条款草案,并提请参加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的国家注意治罪法草案对其工作的相关意义;

  3.  秘书长邀请各国政府在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结束之前,就在《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方面可以采取的行动提出书面评论和意见;

  4.  建议国际法委员会考虑到各国政府的评论,包括书面评论或在大会辩论中作出的口头评论,继续进行其目前方案中各个专题的工作;

  5.  提请各国政府注意,国际法委员会很需要得到它们对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的意见,并敦促各国政府依照委员会请求,于1998年1月1日前提交书面评论和意见;

  6.  鼓励愿意这样做的政府就附于国际法委员会报告的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工作组的报告提出书面评论和意见,以便委员会能够参照该工作组的报告和各国政府可能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以及在第六委员会中提出的评论和意见,在其第四十九届会议上审议如何继续进行该专题的工作,并就此早日提出建议;

  7.  各国和国际组织,特别是作为保存者的,迅速答复负责关于对条约的保留专题的特别报告员所编制的问题单;

  8.  注意到已经完成“国家继承及其对自然人和法人国籍的影响”专题的初步研究,并请国际法委员会按照其报告第88段所述的模式,对题为“与国家继承相联系的国籍”的专题进行实质性研究,并请各国政府就影响法人国籍的国家继承所引起的实际问题提交评论;

  9.  赞赏地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中关于其程序和工作方法的第143至244段;

  10.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第228至233段关于分期届会问题的评论;

  11.  鼓励国际法委员会就其内部事项作出有助于提高效率和生产率的决定;

  12.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第256段所载关于下一届会议会期的决定;

  13.  国际法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外交保护”和“国家的单方面行动”专题,并根据第六委员会就委员会报告进行辩论期间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以及各国政府愿意提交的任何书面评论,提出这些专题的范围和内容;

  14.  国际法委员会继续特别注意在其年度报告中,就每一专题,提出在哪些具体问题上,如果各国政府在第六委员会或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将会特别有助于为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

  15.  重申其以前关于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编纂司的作用以及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简要记录和其他文件的各项决定;

  16.  再次表示希望继续结合国际法委员会各届会议举办讨论会,并希望让愈来愈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与会者有机会参加这些讨论会;呼吁有能力的国家为举办这些讨论会提供迫切需要的自愿捐款;并请秘书长向这些讨论会提供所需的充分服务,包括口译服务;

  17.  秘书长将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的辩论记录和各国代表团可能连同其口头发言一起散发的书面发言送交该委员会,提请其注意,并按照惯例编制和散发一份关于辩论情况的专题摘要;

  18.  又请秘书长作出适当安排,在第六委员会审议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工作报告期间,举行一次关于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的座谈会,以纪念国际法委员会成立五十周年;

  19.  建议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的辩论于1997年10月27日开始。
 

1996年12月16日
第85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