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6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工作报告

  大会,

  回顾其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号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其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渐协调和统一,并在这方面念及所有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在国际贸易扩大发展中的利益,

  重申其信念: 国际贸易法的逐渐协调和统一,因能减少或消除对国际贸易流通的法律障碍,特别是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那些障碍,将大有助于所有国家在平等、公平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全球经济合作以及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从而增进全人类的福祉,

  强调处于各种经济发展水平和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参与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和统一进程的价值,

  审议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工作报告,

  念及委员会在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框架内所将作出的宝贵贡献,特别是在传播国际贸易法方面,

  关切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在国际贸易法领域未与委员会协调而进行的活动可能使工作有不恰当的重复,不符合大会1982年12月16日第37/106号决议所述促进在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与协调方面的效率、一致性和连贯性的目的,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执行大会第50/47号决议第9段的报告,

  1.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工作报告;

  2.  满意地注意到委员会完成并通过了《电子商业示范法》;

  3.  赞扬委员会最后拟定《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

  4.  表示赞赏委员会在应收款融资及跨国界破产两个专题上的工作所取得的进展;

  5.  欢迎委员会决定请秘书处在专家协助下,与拥有建造-运营-移交安排方面的专门知识的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审查那些如果提供立法指导可能会有益处的问题,并开始编制一份关于建造-运营-移交项目的立法指南;

  6.  重申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其任务是协调这个领域的法律活动,并在这方面:

  (a) 吁请联合国系统所有机关并请其他国际组织考虑到委员会的任务,以及要避免工作的重复和促进在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与协调方面的效率、一致性和连贯性;

  (b) 建议委员会通过其秘书处,继续同在国际贸易法领域和其他有关方面积极从事活动的其他国际机关和组织、包括区域组织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学社等其他机关保持密切合作;

  7.  又重申委员会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培训和技术援助工作,例如协助以委员会的法律案文为基础拟订国家立法,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十分重要;

  8.  表示委员会宜加强努力赞助举办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来提供这种培训和技术援助,并在这方面:

  (a) 表示感谢委员会在下列国家组织了研讨会和情况简报特派团:白俄罗斯、智利、哥伦比亚、加蓬、希腊、几内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新西兰、巴拉圭、斯洛文尼亚、土耳其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b) 表示感谢作出捐助使研讨会和情况简报特派团得以进行的各国政府,并呼吁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有关机关、组织和机构以及个人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专题讨论会信托基金和在适当情况下为资助特别项目提供自愿捐款,或以其他方式协助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资助和举办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举办,并向发展中国家的人选颁发研究金,使他们得以参加这种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

  9.  呼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其他负责提供发展援助的机构,例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以及参与双边援助方案的各国政府,支持委员会的培训和技术援助方案,并同委员会合作,协调双方的活动;

  10.  呼吁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有关机关、组织和机构以及个人,应属于委员会成员的发展中国家请求并同秘书长磋商,给向这些发展中国家提供旅费补助的信托基金提供自愿捐款,以确保所有成员国都能充分参加委员会及其各个工作组的会议;

  11.  决定将专题讨论会和旅费补助信托基金列入联合国发展活动认捐会议处理的基金和方案清单内;

  12.  又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继续在主管此事的主要委员会内审议应属于委员会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请求并同秘书长磋商,向这些国家提供旅费补助的问题,以确保所有成员国都能充分参加委员会及其各个工作组的会议;

  13.  秘书长确保有效地执行委员会的方案;

  14.  强调促使委员会的工作所产生的各项公约生效,以使全球国际贸易法获得统一和协调的重要性,并为此目的,敦促尚未签署、批准或加入这些公约的国家考虑签署、批准或加入这些公约。
 

1996年12月16日
第85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