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63.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

  大会,

  审议了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五条、《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和《联合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间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以及东道国的责任,

  认识到东道国主管当局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防止任何危害各国代表团及其人员安全的行为,

  注意到指导委员会审议对联合国社区和东道国有影响的问题的合作和相互谅解精神,

  欢迎各会员国越来越有兴趣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1.  赞同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第65段中所载的建议和结论;

  2.  认为保持适当的条件以便驻联合国各代表团能够正常工作,是符合联合国和所有会员国的利益的,并请东道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代表团的工作受到任何干扰;

  3.  表示赞赏东道国所作的努力,并希望继续本着合作精神和根据国际法解决在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引起关切的问题;

  4.  赞赏地注意到委员会的努力对减少外交债务数额作出了贡献,强调现存债务问题继续是联合国十分关切的事项,而不偿还合理债务使联合国本身的形象受到损害,并重申不履行合同义务是不能容忍的,也是无可辩解的;

  5.  欢迎委员会致力为外交界查明担负得起的保健计划;

  6.  再度敦促东道国考虑取消对某些国家代表团和秘书处某些国籍工作人员的旅行限制,并在这方面注意到受影响国家、秘书长和东道国的立场;

  7.  满意地注意到东道国在肯尼迪国际机场就联合国各界人员的特别通过安排所采取的步骤,并敦促东道国继续在这方面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这些程序得到实施;

  8.  吁请东道国审查关于外交人员车辆停车问题的措施和程序,以期满足外交界越来越大的需要,并就这些问题与委员会协商;

  9.  秘书长继续积极处理联合国与东道国在所有方面的关系;

  10.  委员会按照大会1971年12月15日第2819(XXVI)号决议继续进行工作;

  11.  决定将题为“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6日
第85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