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77.  第二次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成果的实施情况

  大会

  回顾其关于召开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的1992年12月22日第47/180号、1994年12月19日第49/109号和1995年12月20日第50/100号决议,

  认识到城市和城市地区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强调必须紧急和全面地处理农村和城市地区住房和人类住区情况日益恶化的问题,

  又认识到发展中国家人类住区共有的危急问题,包括贫穷、失业、社会解体、住房不足以及城市和农村的基础设施与服务缺乏妥善维持,

  认识到必须维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已产生的势头,以求实施各种措施,改善城市和农村住区不断增加的人口的日益恶化的生活条件,

  认识到农村发展和城市发展是相互依存的,

  审议了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的报告和秘书长关于该次会议成果的实施情况和后续行动,包括人类住区中心所发挥的作用的报告,

  表示深切感谢土耳其政府和人民对会议的支持,向会议提供的设施、人员和服务,以及对与会者的热情接待,

  表示赞赏联合国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为生境会议有效地进行了筹备工作和提供了服务,

  1.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的报告;

  2.  赞同生境会议1996年6月14日通过的《伊斯坦布尔人类住区宣言》和《生境议程》;

  3.  赞赏地确认生境会议提供了在联合国以前各次会议和首脑会议的行动和承诺的基础上向前发展的重大机会;

  4.  满意地确认所有国家和其他有关的行为主体都积极参与会议,而且会议采用创新的安排,促进了各行为主体之间的伙伴关系;

  5.  重申致力于逐步地充分实现各项国际文书所规定的享有适当住房的权利,并在这方面确认各国政府有义务使人民能够获得住房,有义务保护和改善住所和居民区;

  6.  确认各国政府对实施《生境议程》负有主要责任,并进一步确认国际社会应支持政府的努力,促进国际合作,以便除其他外建立一个开放、平等、合作和互惠国际经济环境;

  7.  吁请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其他与人类住区和城市管理问题有关的行为主体,诸如地方当局、有关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议员、私营部门、工会、学者和其他社会团体,充分和有效地实施《生境议程》,尽可能广泛地传播《生境议程》和《伊斯坦布尔宣言》,并在这方面提请注意最佳做法倡议;

  8.  邀请各国政府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间社会的各有关行为主体,包括私营部门实施和贯彻《生境议程》,办法是按照各自国家的条件建立有效的伙伴关系,建立适当的框架,并且进一步便利和促进这些行为主体处理人类住区问题,特别是在服务、资金调动、提供适当的住房和有关领域方面,并在这个过程中强调必须纳入性别观点;

  9.  重申所有国家在拟定人类住区政策和战略时应确认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是相互依存的,并以均衡的方式处理这两方面的需要;

  10.  吁请各国政府酌情设立或加强实施、评价、审查和贯彻《生境议程》和国家行动计划方面的参与性机制;

  11.  强调各国和国际社会都必须在所有各级推广采用综合和多元的办法实施和贯彻《生境议程》;

  12.  重申所有国家应通过双边、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合作,并通过联合国系统,包括布雷顿森林机构,一致努力以实施《生境议程》,各国还可召开双边、分区域和区域会议,并采取其他适当的主动行动,促进审查和评价在实施《生境议程》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13.  又重申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决议,包括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62号决议和1996年5月24日第50/227号决议,同人类住区委员会一起应构成一个三级政府间机制,以监督《生境议程》实施活动的协调工作;

  14.  建议大会在于1997年6月23日至27日召开的全面审查和评价《21世纪议程》的特别会议上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适当注意人类住区问题;

  15.  重申大会应考虑于2001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全面审查和评价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成果的实施情况,包括确认障碍,考虑进一步的行动和主动措施,并应于第五十二届会议就此事项作出决定;

  16.  又重申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召开高层次代表会议,以促进就有关人人享有适当住房和可持续的人类住区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就通过国际合作处理这些问题的政策开展国际对话,在这方面,理事会在特别是专门机构,包括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方面的积极介入和参与下, 可考虑在2001年之前将其高级别部分之一用来专门讨论人类住区和《生境议程》的实施;

  17.  强调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根据各自授权任务审查和加强人类住区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同时考虑到《生境议程》,并需要配合各有关委员会和会议后续行动,以全系统方式实施《生境议程》;

  18.  人类住区委员会在即将于1997年召开的会议上审查其工作方案,确保以符合联合国系统其他有关机关的职能和贡献的方式,有效地贯彻和实施生境会议的成果,并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审查其附属机构的活动框架内就此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19.  邀请秘书长根据对人类住区委员会的任务规定的审查,为振兴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而对其职能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将职权范围和这次评估的初步报告提交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审议,并编写最后报告提交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

  20.  秘书长根据《生境议程》第229段并同人类住区委员会协商,确保除其他外在联合国经常预算的范围内为生境中心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能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21.  人类住区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审查其工作方法,以便让地方当局的代表或适当时地方当局的国际协作单位和民间社会的有关行为主体、特别是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委员会在人人有适当住房和促进可持续的人类住区发展领域的工作,要考虑到人类住区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5日第1996/31号决议的有关规定;

  22.  决定人类住区委员会作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一个常设委员会,应在联合国系统内具有监测《生境议程》实施情况和就此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意见的中心作用;

  23.  建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其附属机构的全面审查过程,并在第50/227号决议的后续行动范围内,审查人类住区委员会的会议周期,同时考虑到必须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实施《生境议程》;

  24.  重申人类住区委员会在拟定其工作方案时应查看《生境议程》,并考虑如何在其工作方案中纳入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的后续行动,并应考虑如何才能进一步发展其在促进人人有适当住房和可持续的人类住区发展方面的促进作用;

  25.  又重申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应指定为实施《生境议程》的联络中心;

  26.  秘书长把《生境议程》的实施纳入行政协调委员会现有机构间工作队的任务范围内,以便全面协调一致地实施《生境议程》;

  27.  确认在筹备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期间进行的区域和分区域活动的重要性,包括作为筹备进程一部分而通过的区域战略、计划和宣言,并邀请区域委员会、其他区域和分区域组织以及区域开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审查会议的结果,以确定为实施《生境议程》而计划在区域和分区域一级采取的行动;

  28.  强调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酌情促进分区域和区域合作以实施《生境议程》,各区域委员会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并同各区域政府间组织和银行合作,可考虑召开高层次会议,以审查在实施生境二的成果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就各自的经验,特别是就最佳做法交换意见,采取适当措施使这类会议能适当地促使主要金融机构和技术机构参加,而且各区域委员会应就这类会议的结果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29.  联合国各有关组织和专门机构在其任务范围内确定为实施《生境议程》而将采取的具体行动,并在这方面邀请它们将其行动通知行政协调委员会,并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报告其具体计划和活动;

  30.  邀请布雷顿森林机构积极参与实施生境会议成果及其后续行动的工作,并为此目的加强与联合国系统的合作;

  31.  重申对住房和人类住区的基础设施服务的要求不断增加,各社区和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调动足够财政资源来满足迅速增加的住房、服务和有形基础设施的费用方面存在困难,并进一步重申各来源必须提供新的更多的财政资源,以便在走向城市

化的世界里实现人人有适当住房和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的目标,必须通过适当和灵活的机制和经济手段,增加发展中国家现有的资源,即政府、私人、多边、双边、本国和外国资源,以支持适当住房和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

  32.  强调要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实施《生境议程》,特别是在所有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就需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从各个来源调集更多的财政资源和进行更有效的发展合作,以促进对住房和人类住区活动的援助;

  33.  邀请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考虑联合国生境和人类住区基金会在贯彻实施《生境议程》方面的作用,并研究向该基金会进一步提供支助支持其活动的可能性,考虑到必须继续提高其效力;

  34.  联合国系统各方案和基金以及各区域委员会,根据各自的任务规定,为切实有效地实施《生境议程》,特别是酌情在外地实施《生境议程》提供全面支助;

  35.  又请秘书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36.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成果的实施情况”的分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6日
第86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