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90.  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民
和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的阿拉伯居民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大会

  回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6日第1996/40号决议,

  重申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原则,申明不容许以武力获取领土,并回顾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1980年3月1日第465(1980)号和1981年12月17日第497(1981)号决议,

  重申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适用于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和以色列自1967年以来占领的其他阿拉伯领土,

  表示关注占领国以色列开发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和以色列自1967年以来占领的其他阿拉伯领土的自然资源,

  了解到以色列定居点对巴勒斯坦和其他阿拉伯自然资源另外造成的有害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尤其是没收土地和强行分流水资源,

  欢迎1991年10月30日在马德里开始的中东和平进程,这一进程的基础是安全理事会第242(1967)号决议、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决议和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号决议以及以土地换取和平的原则,尤其是1994年5月4日《加沙地带和杰里科地区协议》中所包含的两项执行协议以及1995年9月28日《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2.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的居民对其自然资源包括土地和水资源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3.  要求占领国以色列不要开发、损耗和用尽或破坏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和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的自然资源;

  4.  确认巴勒斯坦人民有权因其自然资源受到任何开发、损耗、用尽或破坏而要求赔偿,并希望这个问题在巴勒斯坦与以色列双方之间的最后地位谈判框架内得到解决;

  5.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并决定将题为“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的阿拉伯居民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议程。
 

1996年12月16日
第86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