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93. 安全理事会的报告

  大会,

  回顾其关于大会工作的振兴的1993年8月17日第47/233号决议和1994年7月29日第48/264号决议,

  重申第47/233号和第48/264号决议所定的与大会工作的振兴有关的宗旨和原则的重要性,

  重新确认必须改进安全理事会的报告程序,

  铭记加强联合国系统高级别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和安全理事会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员数目增加问题及安全理事会其他相关事项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进行中的工作,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正在努力提高其工作方法的透明度,

  1.  强调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大会和其他主要机关、特别是安全理事会的相互作用和有效的关系;

  2.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提交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以及在大会审议该报告时提出的意见;

  3.  鼓励安全理事会在向大会提交报告时,及时提供关于其工作的实质性、分析性和资料性说明;

  4.  吁请安全理事会除其他外,就今后提交大会的报告的内容采取下列措施:

  (a) 酌情列入安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一些问题采取行动或进行讨论之前进行的全体协商和关于导致这种行动的过程的资料;

  (b) 列入安全理事会附属机关,特别是各制裁委员会的决定、建议或工作进展;

  (c) 突出说明安全理事会在决策时考虑到大会关于属于大会和安理会范围的问题的决议的程度;

  (d) 进一步加强报告内关于安理会为改进其工作方法所采取的步骤的章节;

  (e) 列入根据《宪章》第五十条收到的请求及安理会就此采取的行动的资料;

  5.  鼓励安全理事会按照《宪章》第十五和第二十四条提出特别报告;

  6.  要求在大会开始进行一般性辩论之前提供安全理事会的年度报告;

  7.  大会主席视情况需要在每月的非正式会议上向安全理事会主席提出本决议所涉的事项,并就安理会在这方面采取的步骤向大会提出报告;

  8.  邀请安全理事会通过适当的程序或机制,定期就它已采取的或正在考虑的旨在改进其向大会提出报告的步骤向大会说明最新的情况。
 

1996年12月17日
第87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