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94.  加强联合国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的协调

  大会,

  重申其1991年12月19日第46/182号、1992年12月22日第47/168号、1993年12月14日第48/57号、1994年12月20日第49/139 A和B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57号决议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5年7月28日第1995/56号和1996年7月25日第1996/33号决议,

  还重申其第46/182号决议附件第一节所载的指导原则,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特别是秘书长重视在日益复杂的业务环境中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效力、责任制和透明度的问题以及需要进一步努力查明和支持从救济顺利过渡到复原、重建和长期发展,

  注意到秘书处人道主义事务部内设立救济信息网传播关于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状况的可靠而及时的信息,

  还注意到联合国系统各业务机构、组织、计划署和基金有关参加对人道主义紧急状况作出协调的反应的各项决定,

  认识到需要协调一致的人道主义援助和充足的财政资源,以确保联合国对自然灾害与其他紧急状况作出迅速、及时和有效的反应,既为了紧急救济,也为了从救济顺利过渡到复原、重建和长期发展,这两者不一定是先后发生, 而往往是同时进行,

  考虑到防灾、备灾和应急规划对于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就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状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至关重要,

  欢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5/56号决议请秘书长与联合国系统各有关组织密切合作,向理事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提交一份综合分析报告,包括各种备选办法、提议和建议,以审查有关作用和业务职责的各项问题,加强联合国系统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能力的所有方面,

  灾害和紧急情况的灾民的苦难、生命损失、难民流亡、大批民众流离失所和财物破坏深感关切,

  重申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尊重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关于这方面,必须在受灾国同意和原则上应受灾国呼吁的情况下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还重申各国应首先负责照顾其境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的灾民,因此,受灾国在其境内发起、组织、协调和执行人道主义援助方面起主要作用,

  极力强调迫切需要确保尊重和促进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原则和规范、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安全,人民需要人道主义援助的各国必须便利人道主义组织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特别是提供粮食、药物、住所和保健,为此一定要与受害者接触,并重申必须按照人道、中立和公正的原则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关切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状况对受影响国家发展努力造成障碍,欢迎人道主义事务部在国际减少自然灾害十年的范围内努力促进防灾、减灾和备灾措施,

  赞扬联合国志愿人员和为执行大会1994年12月20日第49/139 B号和1995年11月28日第50/19号决议而部署的“白盔部队”的活动以及按照第46/182号和第50/19号决议为提高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状况作出迅速、协调的反应的能力开展的其他活动,

  重申必须提高参与紧急救济行动的所有有关人员的责任感,

  1.  鼓励各国政府确保以一致的方式向联合国系统各有关组织、基金和计划署的理事机构发出指示,并利用这些组织和人道主义事务部的任务规定、专门知识以及各自的长处和现有能力,促进和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以提高全系统对复杂的人道主义紧急状况和自然灾害迅速作出协调一致的反应的能力;

  2.  促请联合国系统各有关组织积极参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5/56号决议所定的后续进程;

  3.  吁请秘书长确保机构间常设委员会,作为对秘书长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的报告的投入,根据委员会各成员的任务规定、专门知识、各自的长处和现有能力,拟订备选办法和建议,进一步界定各成员的业务责任,确定合作办法来增进它们共同的能力,并加强委员会安排优先次序和制定一致的人道主义战略的工作;

  4.  秘书长在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的报告中载列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关于采取何种措施,使其在紧急救济协调员的领导下成为一个较为有效而透明的机构间协调决策机制的建议;

  5.  强调秘书长必须如上文第1段中所述利用各理事会对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5/56号决议后续行动的讨论结果和所作结论,利用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工作成果,并利用紧急援助协调员在对秘书长的报告投入中所作评价,以确保以一致的方式处理并适当地反映所有有关问题;

  6.  鼓励联合国系统各有关机构在国家一级密切合作来进行救济工作,以使总的政策更为一致,在业务上更加密切地相互配合,并提高联合国系统对紧急情况作出的反应的成本效益;

  7.  鼓励秘书长同紧急救济协调员和机构间常设委员会的成员们协商,进一步制定一种透明而及时的程序,来实施有效的外地协调办法;  

  8.  鼓励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各成员相互之间、并同布雷顿森林机构和各区域开发银行密切合作,考虑到必须在各个参与者之间进行较明确的分工,确保更有效地处理救济、恢复、重建和长期发展等问题;

  9.  鼓励秘书长进一步加强人道主义事务部同秘书处其他有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以确保联合国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作出有效而协调一致的反应;

  10.  吁请各国考虑到捐助者对受影响民众的特殊要求作出灵活反映对于迅速采取行动以及早日进行重建和恢复工作至为重要,迅速慷慨响应人道主义援助联合呼吁;

  11.  秘书长同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协商,在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的报告中载有关在联合呼吁的范围内定明应给予优先考虑的需要和制定一项一致的人道主义战略的建议,并确保联合呼吁的构想符合从救济顺利过渡到恢复、重建和长期发展的进程,并请秘书长邀请各国在适当时就这个问题提出意见;

  12.  还请秘书长考虑到中央应急循环基金的循环性质,确保在紧急情况的初期阶段作出及时反应,并考虑到该基金必须同各业务机构的个别应急基金开诚布公地互相配合,同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协商,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建议可能以何种方式增进该基金的效力,并请秘书长邀请各国在适当时就这个问题提出意见;

  13.  又请秘书长进一步发展救济信息网,使其成为及时传播有关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的可靠信息的全球人道主义信息系统,并鼓励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计划署及其他有关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通过人道主义事务部,支持救济信息网,并积极参与救济信息网的信息交换活动;

  14.  鼓励秘书长进一步发展人道主义预警系统,并尽快使其全面开展工作,并且同各国就如何使用和进一步发展数据库进行协商,同时顾及预警信息应不受限制地及时向所有感兴趣的政府和有关当局提供;

  15.  吁请联合国系统特别是通过改进监测和评价工作,加强人道主义援助方面的责任制,以确保:

  (a) 参与人道主义援助工作的联合国系统各组织拟订数据收集和报告、情况分析、需求评估、监测和追踪资源等方面的共同方法,以保证及时作出有效的反应;

  (b) 为进行全系统的评价作出较明确的安排,将从评价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有系统地应用到业务上,并在规划阶段拟订人道主义和救灾工作的共同评价标准;

  16.  促请联合国系统所有业务机构,特别是在紧急情况初期阶段,同人道主义事务部充分合作,除其他事项外,向该部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和后勤资产方面的支助,使其能够加强协调工作和全系统的快速反应能力;

  17.  强调迫切需要为人道主义事务部建立健全且可预料的财政基础,使它能够充分执行其任务规定,并鼓励秘书长继续研究实现该项目标的各种可能办法。
 

1996年12月17日
第87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