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203.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

  大会,

  回顾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的大会1992年8月25日第46/242号、1992年9月22日第47/1号、1992年12月18日第47/121号、1993年12月20日第48/88号、1994年11月3日第49/10号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

  重申支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在其国际承认的疆界内的独立、主权、法律延续性和领土完整,

  欢迎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

  还欢迎按照《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为尊重、促进和保护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全国境内的人权、建立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新的共同机构而作出的努力,

  支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从事《和平协定》的执行工作以及和解和重新事融合进程的各机构和组织,

  关切希望返回家园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依然面临障碍,强调各当事方和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必须增进便利他们返回的必要条件,并强调必须对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问题采取区域性办法,

  欢迎1996年10月30日成立了由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外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包括所有各族成员组成的促进返回联盟,并表示支持其为促进《和平协定》附件7的目标所作的努力,

  还欢迎在维也纳和佛罗伦萨谈判达成的《分区军备管制协定》是确保区域稳定的重要手段,对关于对遵守协定规定的程度不匀的报导感到震惊,

  审议了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的第三次年度报告,并注意到其中载述的不同程度的合作和遵守情况,

  全力支持国际法庭为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所作的努力,要求各国和《和平协定》各缔约方按照安全理事会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和1995年11月22日第1022(1995)号决议的要求履行与该国际法庭充分合作的义务,包括将法庭所追查者移送法庭的义务,并强调法庭的工作作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区域和解进程的一部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欢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所有继承国在其国际承认的疆界内互相承认,并强调必须全面实现关系正常化,包括按照《和平协定》在这些国家间立即建立外交关系,

  强调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对区域和平努力取得成功的重要性,吁请区域内各国政府和当局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促成这种充分尊重,

  注意到区域内的民主化将增进持久和平的前景,有助于保障人权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在区域内获得充分尊重,

  欢迎1996年9月14日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监督下举行了国家、实体和州级的选举,吁请各当事方与该组织进一步合作,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全国境内筹备和举行市/地方一级的自由、公平选举,

  注意到分别于1995年12月21日和1996年4月13日和14日由世界银行和欧洲联盟主持的前两个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和平进程和重新融合以及重建努力的认捐会议的积极影响,强调提供认捐的财政援助和技术合作在重建工作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和经济振兴有和解进程、在改善生活条件和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在区域内维持持久和平中的作用,并鼓励早日召开下一次认捐会议,

  特别欢迎欧洲联盟、各双边和其他捐者为提供重建工作所需的人道主义和经济援助所作的重要努力,

  强调充分、全面、一贯地执行《和平协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

  1.  表示全力支持在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这是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取得持久、公正的和平、导致区域稳定与合作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在所有各个阶层实现重新融合的关键机制;

  2.  欢迎《和平协定》的某些方面得到顺利执行,包括建立持久的停止敌对行动,建立军事隔离区,在1996年9月14日举行全国选举,以及成立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某些共同机构并开展活动;

  3.  强调各当事方有责任全面、真诚地开展合作,迅速成立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所有新的共同机构并开展活动,并为按照《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举行自由、公平的民主地方选举创造必要条件;

  4.  要求充分、全面、一贯地执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总框架协定》;

  5.  欢迎1996年11月14日在巴黎举行的部长级指导委员会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主席团的会议的结论,以便根据《和平协定》制定民间巩固和平进程计划的指导原则;

  6.  还欢迎1996年12月4日和5日在伦敦举行的和平执行会议的结论,在会议上波斯尼亚各当事方和国际社会决心致力于执行《和平协定》的详细行动计划,并吁请各当事方,作为《和平协定》的签署国和毗邻国 ,继续根据《和平协定》为实现一个和平、重新融合与稳定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而努力;

  7.  确认如 1996年8月14日日内瓦通过的联合声明所重申的,巩固和平的主要责任在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当局;

  8.  还确认国际社会的作用仍然必要,欢迎国际社会愿意继续努力;

  9.  强调各当事方对履行其《和平协定》下的承诺与国际社会为重建和发展提供资源的意愿之间的关系;

  10.  欢迎安全理事会授权组成多国稳定部队以继承执行部队,吁请各当事方给予充分合作;

  11.  强调充分、全面和一贯地执行《和平协定》的重要性,包括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进行合作并遵守其命令,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返回创造必要条件以及为行动自由创造必要条件;

  12.  吁请各当事方诚意地提供充分合作,根据《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迅速组成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所有新的共同机构和开展活动,并为市一级举行民主、自由和公平的地方选举创造必要条件,并敦促有关国际组织考虑提供援助以满足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国家和特别是联邦首都萨拉热窝的新的共同机构的基础结构的各项需要;

  13.  坚持有必要将所有被起诉者移送上述国际法庭,注意到法庭有权追究包括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犯下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个人责任,重申各当事方应逮捕在其控制下领土内所有被起诉者并将他们移送该法庭,并在其他方面充分遵守该法庭命令,根据法庭规约第29条、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以及根据《和平协定》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宪法,给该法庭的工作提供合作,包括挖掘遗骸和其他调查行为;

  14.  敦促各会员国考虑到该国际法庭的命令和请示,提供充分支持,包括财务支持,以便确保贯彻法庭的宗旨,履行《法庭规约》和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规定的义务;

  15.  再度重申根据《和平协定》,特别是附件7,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有权自愿返回原来的家园,并且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东道国合作实现这件事,重申吁请各当事方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有及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全体公民的行动和通讯自由创造必要条件,并吁请有关国际组织根据《和平协定》及附件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宪法,改善便利他们返回的条件,且欢迎欧洲联盟、双边和其他捐助者、联合国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成立旨在便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和有秩序地返回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各区域的项目;

  16.  强烈谴责所有旨在劝阻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返回的恫吓行为,特别是毁坏房屋;

  17.  再度重申支持以下的原则:在胁迫下作出的一切声明和承诺,特别是有关土地和财产的声明和承诺按照《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一律无效,并支持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不动产索赔受理委员会遵照其任务规定切实行事;

  18.  强调经济复苏和重建对顺利巩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进程的重要性;

  19.  吁请各当事方根据《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同关于布尔奇科的仲裁进程充分合作,尊重通过仲裁达成的各项决定;

  20.  要求各当事方根据《和平协定》有关规定充分遵守《分区军备管制协定》,包括充分准确报告军备的现有数量和销毁规定数量的军备,并敦促会员国和适当的区域组织根据《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并核查《分区军备管制协定》;

  21.  强调有必要及时获得以下资料:同该法庭的合作程度、其命令获得遵守的程度,返回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及在其境内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情况和返回计划,《分区军备管制协定》的情况和执行;

  22.  赞扬国际社会努力在执行《和平协定》方面发挥作用,其中包括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监测团、欧洲复兴和开发银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伊斯兰开发银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所领导的多国执行部队、非政府组织、高级代表办事处、人权委员会人权特别报告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伊斯兰会议组织、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平执行理事会、联合国国际警察工作队、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以及世界银行;

  23.  决定将题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7日
第88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