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208.  行《联合国宪章》中关于援助因实施
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的规定

  大会,

  关切某些国家因执行安全理事会对另一些国家实施的预防性或强制性措施而面临特殊经济问题,并考虑到联合国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九条有义务在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的措施方面通力合作,彼此协助,

  回顾根据《宪章》第五十条,面临此种性质特殊经济问题的第三国有权与安全理事会协商,以期解决这些问题,

  认识到宜于考虑进一步的适当协商程序,以便以更有效的方式处理《宪章》第五十条所述的问题,

  回顾:

  (a) 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特别是其中第41段;

  (b) 大会1992年12月18日题为“和平纲领:预防性外交和有关事项”的第47/120 A号决议和1993年9月20日题为《和平纲领》的第47/120 B号决议,特别是其中题为“因实施预防性或强制性措施而产生的特殊经济问题”的第四节;

  (c) 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补编”的立场文件;

  (d) 1995年2月22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e) 秘书长按照安全理事会主席关于根据《宪章》第七章实施的制裁对各国造成的特殊经济问题这一问题的说明 而编写的报告;

  (f) 秘书长关于向因执行安全理事会制裁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各项决议而受到影响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报告;

  (g)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1994、 1995、和1996年的报告,其中有几节载述该委员会对在执行《联合国宪章》中关于援助因实施《宪章》第七章的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的规定的问题上所提出的各种建议进行审议的情况;

  (h) 秘书长关于执行《宪章》中关于援助因实施《宪章》第七章的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的规定的报告,

   注意到秘书长按照大会1995年12月11日第50/51号决议提出的报告,

   回顾最近有几个论坛,包括大会及其附属机关和安全理事会,都讨论了援助因实施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的问题,

   又回顾安全理事会按照1994年12月16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采取的措施,声明中表示,作为改进安理会成员与联合国其他会员国之间的信息流通和意见交流的一种努力,应该多举行公开会议,特别是在审议一个主题的早期阶段,

   强调在拟订制裁制度时,应当充分顾及制裁对第三国的潜在影响,

   又强调在这方面《宪章》第七章赋予安全理事会的权力和《宪章》第二十四条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而授予安理会的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责任,

   回顾根据《宪章》第三十一条,对于在安全理事会提出的任何问题,经安理会认为对非安全理事会成员的联合国任何会员国的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

   认识到根据第七章实施的制裁已在第三国造成特殊经济问题,

   又认识到向因实施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提供援助,将更有助于国际社会对安全理事会所实施的制裁采取有效和全面的做法,

   并认识到鉴于因执行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第七章实施的预防性或强制性措施而对受影响的第三国造成的特殊经济问题很严重,对这些国家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整个国际社会、特别是参与提供经济和财政援助的国际机构应当继续考虑到并且以更有效的方式处理这些特殊经济问题,

   回顾第50/51号决议的规定,

   1.  强调尽早与因执行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实施的预防性或强制性措施而面临或可能面临特殊经济问题的第三国进行《宪章》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协商,并酌情及早和经常地评估这些措施对这些国家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

   2.  安全理事会在《宪章》第五十条的范围内,酌情考虑为进行这种协商以解决这些问题制定进一步的机制或程序,包括适当的途径和手段,增进其适用于审议受影响的国家所提出的援助请求的工作方法和程序的有效性;

   3.  欢迎安全理事会自大会第50/51号决议通过以来,为提高各制裁委员会的效能和透明度而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并强烈建议安理会继续努力,进一步改进这些委员会的运作,精简其工作程序,便利因执行制裁而面临特殊经济问题的国家的代表向这些委员会求助;

   4.  秘书长确保由他指定负责执行大会第50/51号决议第3段所规定职能的秘书处内各主管单位建立能力和拟定方法,就援引《宪章》第五十条的第三国因实施制裁受到的实际或潜在影响,应请求安全理事会及其机关提供更好的资料和早期评估;这些评估应酌情包括查明这些国家的具体问题和需要,并提出减轻这些问题和需要的具体办法,以供列入安理会的建议和秘书长请捐助者向受到不利影响的国家提供援助的呼吁之中;

   5.  又请秘书长以已完成的工作作为基础上,继续努力研拟一套可能的方法,以评估因执行预防性或强制性措施而使第三国实际受到的不利影响,并为此目的,利用整个联合国系统、包括国际金融和贸易机构可以提供的所有专门知识;这套方法在适当核可后,应提供给感兴趣的国家,以供它们用来编制数据,附于根据第五十条提出的申请书,并提供给联合国系统国际金融机构和捐助者在考虑援助请求时使用;

   6.  并请秘书长继续经常整理和协调关于可向因实施制裁而受到影响的第三国提供的国际援助的资料,并展开行动探讨除其他外,通过与联合国系统内外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合作,向受影响的第三国提供援助的创新和实际措施;

   7.  强调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方案和协调委员会在酌情调动和监测国际社会和联合国系统向因执行安全理事会实施的预防性或强制性措施而面临特殊经济问题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努力以及酌情查明解决这些国家的特殊经济问题的方法方面的重要作用;

   8.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各国际金融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会员国继续更具体和直接地设法解决受到根据《宪章》第七章实施的制裁影响的第三国的特殊经济问题,并为此目的考虑改进同这些国家保持建设性对话的协商程序,包括经常定期举行会议,以及酌情举行有联合国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参加的受影响的第三国与捐助者的特别会议;

   9.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在1997年的会议上考虑到秘书长所有有关的报告、就这个主题提出的各种建议、第六委员会在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就这个问题进行的辩论、和平纲领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制裁问题小组在大会第五十届会议期间进行的辩论,以及本决议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继续优先审议执行《宪章》中关于援助因实施《宪章》第七章的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的规定的问题;

  10.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6年12月17日
第88次全体会议